国产童装冒用外国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1-04-03 11:15:15


  核心提示:小编获悉,近日,东河区工商分局查处了一起在外包装上擅自承印外企名称生产销售儿童内衣的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小编将为您提供该案件相关资讯报道。以及对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说明,请看以下内容详细报道。

  据了解,当事人封某在二里半生产销售“丑疙蛋”牌儿童内衣,商品主要销售到包头市周边的各类批发市场。为了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他擅自在其外包装上承印“意大利卡琳娜·珍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且突出放大该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该商品为“意大利卡琳娜·珍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此案已立案查处。

  相关法规知识: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