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味堂为何尝苦味

发布时间:2019-08-24 07:58:15



前些时候,福建省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田分局对福清市江镇农场聚味堂综合食品厂(下称聚味堂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鱼露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厂名、厂址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2000年10月起,聚味堂食品厂在未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情况下,经泉州福达调味品有限公司 (下称泉州福达公司)的许可,专门生产标有泉州福达调味品有限公司、福州市味精厂、厦门侨星实业总公司的厂名、厂址和“聚味堂”、“罗星塔”、“海燕”注册商标的鱼露。至案发时止,该厂共向泉州福达公司购进上述商标标识共计 24000个,已生产的鱼露“聚味堂”500箱,“海燕”25箱,“罗星塔”270箱及 108桶,全部产品销售给泉州福达公司,再由该公司统一销售到各地。
,认为聚味堂食品厂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未依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且不标明自己的厂名、厂址,做出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产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聚味堂食品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收缴其商标标识;3.并处以1500元的罚款。
聚味堂为何自尝苦味?此案是一起违反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案件,主要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随意性的问题。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聚味堂食品厂经泉州福达公司的许可,专门生产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厂名、厂址的鱼露,全部产品销售给泉州福达公司,再由该公司统一销售到各地。聚味堂食品厂不是赚取加工费,而是销售利润,说明双方之间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因此,聚味堂食品厂应与他人之间分别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
二、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问题。聚味堂食品厂与上述3个厂家 (公司)之间是互相独立的企业,他们之间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关系。虽然聚味堂食品厂将自己产品全部销售给泉州福达公司,但其赚取的利润不是加工费,而是自己产品的销售利润,他们之间的业务关系是纯粹的经:销关系。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因此,聚味堂食品厂不仅要与他人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应该在自己的商品外包装上标注自己真实的厂名、厂址(或产地),以与注册人的产品相区别。
三、商标使用再许可的问题。此案中,泉州福达公司不具备许可人的条件,却以其自身的名义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书面许可给聚味堂食品厂使用,并向被许可人提供印有他人厂名、厂址的注册商标标识。但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并未提及商标使用再许可制度,只是对商标使用许可做出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见许可人只能由商标注册人担任,再许可权利人泉州福达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再许可聚味堂食品厂使用注册人的注册商标。


作者:魏文
时间:2001-7-19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