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的函

发布时间:2020-06-13 12:08:15


</script>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京政农函[2010]5号
郊区各区县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决定从2010年起实施“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到2012年,开展“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在全市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主要目标: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 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100%,生产生鲜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的同类农产品农户高出20%以上。
  二、建设内容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科学制定标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基本条 件
  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运行时间一年以上,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办社,得到入社成员的认同和支持。组织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经营管理水平、成员规模、技术层次和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得到体现。
  (二)建设标准
  通过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使示范社在以下10个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产业基础牢。合作社涉及的产业已成为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特色产品,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2.经营能力强。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合作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销售半径大(县域内、市内、全国或具备出口能力)。
  3.质量安全优。合作社成员的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已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4.品牌效益高。加强品牌建设,建立健全良好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合作社有自主注册商标,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
  5.服务设施全。合作社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服务。一体化经营程度高,资产状况良好,负债占资产比例小于60%。
  6.带动农户多。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入社农户成员不少于150个。同时,带动社外农户较多。
  7.产权关系清。合作社为全体成员建立了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返还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
  8.积累机制好。合作社建立了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9.规范程度高。合作社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建设,所有成员必须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严格依章 办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 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好本社章 程,贯彻执行好章 程的各项约定,并建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三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民主管理好,重大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或“一人一票”和附加表决权结合制度(附加表决权不超过总票数的20%)。
  10.社会效果好。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度较高,合同履约率高;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加入合作社农户高20%以上,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三、扶持措施
  (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实施效果,纳入新农村建设奖励范围,对市级示范社给予奖励。被评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扶持。
  (二)示范社可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对示范社带动基地所在区域的水电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县农委、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组织示范社捆绑项目进行申报,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给予安排,并适当提高投入比例。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在示范社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高产创建、良种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示范社组织实施。
  (四)对示范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市科委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方面上给予支持。围绕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示范社,可以通过区县政府申报重大项目,在科技支撑上给予重点支持。
  (五)示范社与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技术依托或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的科技推广工作优先安排。鼓励科技协调员试点与示范社对接,经过三年时间,实现科技协调员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全覆盖。对“科技创新型乡镇”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示范社,给予优先支持。
  (六)示范社为成员提供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所开展的相关培训,参照市级相关培训标准,由区县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作为农村信用示范社,应在同等条 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激励机制。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给示范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满足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
  (八)鼓励示范社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本社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市和区县要结合示范社行动计划,积极探索开展贷款诚信奖励的工作机制。
  (九)支持和鼓励示范社组织社员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对示范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覆盖,对示范社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单位的,给予参保农户成员相应的保费补贴。
  (十)示范社所需运输车辆,在实施“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中优先给予保障。
  (十一)示范社生产的果蔬等生鲜农产品,达到超市供货要求的,在进店上给予优先考虑。支持开展示范社农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及高校食堂、社区,在城市建立连锁点、直销点等试点工作。积极支持示范社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并给予一定的参展费用补助,帮助其开拓产品市场。
  (十二)对获得中国名牌、北京市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示范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管理评定
  示范社的评定应包括以下程序:申报-审核-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定。
  (一)资格申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要求,以书面、网络两种方式向区县农委申报。示范社的一项建设内容在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区县审核
  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发改、科委、工商、商务以及经管站、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申报条 件和要求,结合本地合作社发展实际,认真进行审核,评选一批区县级示范社。在区县级示范社范围内,按程序评审、确认和上报符合条 件的示范社。
  (三)专家初评
  组织专家对区县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初步评选出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四)联合审定
  对专家组评选出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和标准,联合审核确定“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五)管理监测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监测一次,保优去劣。市农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示范社的管理和监测。被认定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县农委提出申请,经区县初审,报市农委审查,监测评定合格的,继续作为示范社;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示范社。
  提出示范社监测申请的合作社应提供相关监测材料,主要包括:示范社实施以来工作开展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法人执照、章 程等变更后的复印件。合作社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成员出资原始清单,并对变更情况进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取消示范社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4.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由区县农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对示范社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扶持力度,有条 件的区县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示范社建设。区县发改、财政、科委、商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对合作社各项政策支持的落实情况,反映合作社发展需求,为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提供支持保障。
  (二)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体系
  结合示范社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社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进一步健全辅导员队伍体系。各区县要研究制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业务指导操作规范,建立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以制定章 程和建立成员账户为重点,指导合作社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促进示范社规范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升示范社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各区县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培训规划,加强对合作社干部的培训教育。广泛开展面向以理事长为主的经营管理人才,以会计为主的理财能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种养能人,以经管干部为主的县乡业务辅导员等培训。对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培训所需费用,区县财政要给予支持。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对示范社建设成功事例及示范社带头人先进事迹的总结和经验交流,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带头人,纳入本市有突出贡献农村实用人才表彰奖励评选范围,按照本市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评定的“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文予以公布、统一授牌并表彰。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