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规定中的“明知”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29 08:37:15
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知”不仅包括行为人明明知道的情形,还包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2002年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中指出,在下列情况下,判定行为人“明知”:
(1)更改、换掉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被当场抓获的;
(2)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3)事先已被警告,而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产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的。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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