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需要交费吗?注册费用是多少?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费用各是多少?查询费用是多少?商标经过注册之后每年是不是还需要交纳一定的维护费用?

发布时间:2019-09-08 11:48:15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根据该条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续展、变更注册商标事项,或者其他人对注册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注册商标,等等,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办理商标事宜需要缴纳费用的规定,一方面可以促使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在进行注册商标申请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前认真考虑,审慎选择。另一方面,,减轻审查人员的劳动强度,使审查人员集中精力办理必需的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因为注册商标申请人或者专用权人向商标局递交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办理其他手续的请求后,商标局需要对这些申请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件予以退回,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予以批准,并进行公告。在这个过程中,商标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办理其他手续所需费用理应由注册商标申请人或者专用权人负担,而不应由纳税人承担。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办理其他手续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其他国家都有关于商标规费的规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也规定了相应的收取商标规费的标准;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的具体标准,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第63条中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按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是由收费机关商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确定。办理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即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由国家物价、财政管理部门核定的。

1995年12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计价格[1995] 2404号《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废止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为了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发展,解决目前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费不一致的问题,逐步与国际管理接轨,决定适当提高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并实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 (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2000元,受理注册延迟费50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更费500元,出据商标证明费100元。 (2)根据财综字[1995]88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商标业务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商标异议费1000元,撤销商标费3000元,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5000元,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商标适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3)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商标通过注册之后,不需要每年缴纳任何维护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6年1月15日发布商标[1996]1号《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缴纳商标规费的具体办法,该办法自1996年1月 15日起实行。根据该通知,办理商标事宜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和商标规费以后才视为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缴纳商标规费国内国外实行统一标准。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缴纳的商标规费,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不论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均不再退还上缴的费用。

如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直接到商标局缴纳所需费用,由商标局出具正式发票。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凡因手续不全后填写的申请书件有误,被商标局退还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者改正重新上报。如果申请人不再继续上报其申请书件,商标局也不再办理退款手续。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填写相对应种类的规费清单,同时,要求国内代理、涉外代理分别填写,一式二份报送商标局财务室。各上报代理组织应当视其上报代理业务的情况,向商标局预付能够保证其业务所需的款额,预付款汇到商标局指定的银行账号。商标局依据上报代理组织提交的各类上缴上报业务规费清单逐项从中扣减,每月月底为各上报代理组织出据已发生商标规费的发票。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及时掌握已经发生商标代理业务费用的数额,要保持一定数量的预付款余额。该办法还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发计价格[1995]2404号《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新增加的收费项目的缴纳和收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商标注册管理收费属于行政行收费。,应当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商标注册管理费,应当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商标注册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部财字(1995)27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人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商标注册管理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收费入库情况,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商标注册管理经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商标注册管理收费到预决算,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此外,1995年6月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了计司价格函[1995]50号《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对商标查询收费等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规定,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为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办理普通商标查询,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商标查询费: (1)普通查询中文商标每件60元;(2)普通查询外文商标每件100元;(3)查询图形商标每件120元(现已规定不再查询图形)。应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办理加急商标查询,应在2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查询费。商标查询单位和个人需要特快专递、传真取得查询资料的,特快专递、传真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计收。该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商标查询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商标查询收费严格说并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办理商标事宜的规费,但是与本条规定有紧密的联系。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63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子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