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尼康状告浙江尼康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9-08-06 12:22:15


  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铭正为企业未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庆幸时,。将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的是日本尼康公司,案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   在电动车行业打拼了十几年的李铭,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一手创立的公司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如果不应诉,按照对方的要求,公司就要停止使用“尼康”商标和企业商号,“这无异于让自己的工厂关门”。李铭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于是他决定应诉,并聘请了上海多名律师、专家组团研究,。  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是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专业生产厂家,并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近几年产品远销欧美和东南亚等地区。公司于2001年8月申请注册了“尼康”、“尼佳”图文商标,商标注册证书。为扩大公司品牌影响,公司于2006年6月由浙江金华市五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收到商标争议答辩通知书  早在今年4月3日,。该通知书提出,尼康株式会社对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在第12类“电动车辆、电动滑板车(车辆)、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轮椅、摩托车、送货三轮车、蓄电池搬运车、自行车”等商品上注册的尼康(图文)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日本尼康公司有较强的实力和知名度;被争议商标与日本尼康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日本尼康公司对“尼康”文字享有商号权;日本尼康公司的“尼康”商标已成为照相机驰名商标。  李铭专门委托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答辩。并针锋相对提出了驳斥:浙江尼康公司与日本尼康公司引证商标的使用商品截然不同,一个是电动自行车,一个是照相机等光学产品。双方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的排列方式、整体外观等都存在显著差别。日本尼康的“尼康”商标为左右横排的简随意体汉字,而浙江尼康的商标为正规黑体字,并且这个商标是由图形+文字组成的,图形在整个商标的构成中处于主要位置。浙江“尼康”商标早在2002年12月7日便已经核准注册,已经超出了争议期限,并且这一名词并非日本尼康公司独创,其他厂家如台州一家鞋厂早在1998年便注册过“尼康”商标。日本尼康公司无权垄断这一名称的使用。日本尼康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与本案无关。浙江尼康公司是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于2002年12月7日申请注册1977805号商标的,不存在对日本尼康公司引证商标的复制。调查显示,日本尼康公司滥用争议权,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2003年5月23日,日本尼康公司也在第12类“铁路车辆、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缆车、手推车、雪橇(车)、汽车轮胎、气球、船”产品上申请了“尼康”商标,但由于浙江尼康公司已经注册在先而被商标局驳回。因此,日本尼康公司是明确知道被争议商标注册情况的。但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尼康公司在法律规定的5年内并没有提出争议申请,可见其在事实上也认可了被争议商标的注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日本尼康公司继续施压  然而,日本尼康公司并没有罢手,又在司法程序上继续向浙江尼康公司施压。今年9月27日,,把浙江尼康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同时把上海的一家车行列为第二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浙江尼康公司停止使用“尼康”商标;要求浙江尼康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尼康”字号的企业名称;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要求第二被告停止销售“尼康”电动车;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李铭立即聘请律师,组成应诉小组。“与日本跨国公司打官司,我做梦都没有想到过。”李铭说,既然人家找上门来,就要全力以赴,坚决打赢这场关系公司前途命运的官司。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证明公司地址在金华,产品也并未销往上海市场,,。  至于案件中出现了一个“第二被告人”,李铭告诉记者,经过应诉小组的调查,这里面还有一个故事。  第二被告人潘忠辉是永泰车行的负责人,但并不是浙江尼康公司产品的销售人。“为了证明上海是案件侵权行为实施地,日本尼康公司制造了一起虚假消费事件。”李铭告诉记者,日本尼康公司在证据材料中出示了公证人员陪同其委托代理人张正秋在上海奉贤购买浙江尼康公司生产的电动车的证据。但有证据显示这辆车是张正秋在浙江尼康公司的产品代销公司杭州上城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的。日本尼康公司并不知道“尼康”牌电动车并未取得上海的上牌目录,并不能在上海销售,浙江尼康公司也没有在上海设立任何销售网点。日本尼康公司制造这一虚假消费事件的目的是恶意选择管辖地。  李铭说,“尼康”照相机是在数码相机销量普及之后才为国人所熟悉,但之前的“尼康”胶片单反相机只在专业摄影人士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他把“尼康”注册为电动自行车商标的同时,还选择了其他一大串“尼”字开头的名称作为商标,结果申请下来的还有一个“尼佳”商标。他说,当时他并不是冲着“尼康”去的。并且在产品上从未提及所谓的“中日合资”、“日本技术”等等。主观上,他们公司没有傍名牌的意图。  笔者查询得知,近年来国外跨国公司屡屡通过司法程序状告中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有些外国公司企图利用我国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机会通过恶意诉讼达到打击我国民族企业的目的,借机挤占市场份额和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温州的制鞋企业、重庆的摩托车生产企业等都曾收到外国公司的诉状。李铭说,希望自己的积极应诉能改变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被动地位,全力维护民族企业的合法权益。(李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