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拒绝保护乐高三维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20 10:29:15


商标。同时,专利法院的判决。  FCJ认为由于立体形状积木是这类商品的基本结构,根据德国商标法(MarkenG)第三章第二节第一条规定不受商标保护。因此,积木玩具的积木块顶部是丹麦乐高系列S/A玩具是否能持有该1996所注册商标的关键要素。,而不属于德国商标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它还是不能获得商标保护。  年利达驻德国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Jens Matthes博士和Christian W. Liedtke律师表示:“FCJ的判决与曾经对飞利浦的裁决是一致的,FCJ拒绝对飞利浦著名三角形剃须刀的一项三维复制品给予商标保护,也有一些国家判决对乐高积木的各项三维图案不予商标保护。,促进竞争。目前它通过市场和品牌识别专家以维护乐高积木的特征,此外,。”(编译自ipworl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