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典型的国家赔偿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8 05:18:15


  核心内容:本文为您分析一则典型的国家赔偿案例。通过本案例您会了解到国家赔偿诉讼是如何审理的、案件的争议焦点、国家赔偿该如何解决。编辑将为您一一介绍,仅供参考。

  「案情」

  原告:沈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xx县人,系xx县xx镇(原xx乡)渔场承包人。

  被告:江苏省xx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陈x,局长。

  被告:xx县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xx,该镇筹建组组长。

  被告:xx县光荣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xx、乡长。

  1986年原xx乡人民政府(现已合并于xx镇人民政府)经与光荣乡人民政府协商,借光荣乡管理、经营耗xx区海堤河600米长的一段河面,给xx乡渔场养鱼。1994年3月20日原告沈xx与原xx乡人民政府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承包合同(1994年2月28日起至1999年2月底止),承包该乡成鱼养殖场和原xx乡向光荣乡所借的xx区海堤河600米长的一段河面养鱼,并在该承包河段两端设置了三道网、三口鱼簖。1994年12月底xx县水利局发现沈xx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的海堤河筑坝养鱼,影响排涝排咸,即派员口头通知原告沈xx拆坝,未果。1995年3月23日被告xx县水利局制作了《xx县水利工程管理违章通知书》,决定对原告沈xx违法筑坝行为处以人民币二百元的罚款,并限原告沈xx在同年4月10日以前将坝拆除。

  1995年3月15日,经xx、光荣两乡水利站协商,决定将原xx乡所借的600米长的海堤河段移交给光荣乡。1995年4月10日,被告xx县水利局、原xx乡人民政府、光荣乡人民政府形成了《关于收回光荣乡防汛海堤河移交纪要》,确定1995年4月20日由光荣乡行使这600米长的海堤河的管理和经营权,并要求在移交前由原xx乡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捞清河内成鱼和鱼种,逾期则视为放弃处理。原xx乡曾通知原告,但原告不同意变更承包合同。1995年5月12日,xx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书面通知xx区指导组、县堤防管理所,要求其组织人员在5月20日前将沈xx在光荣防汛段的xx区海堤河上的拦河坝强行拆除。1995年5月22日下午1时,被告xx县水利局、xx县xx镇人民政府、xx县光荣乡人民政府组织民工强行将原告沈xx所筑之坝挖开,同时将原告沈xx设置的三道拦河网、三口鱼簖拆除,致使原告沈xx在海堤河所养的鱼群流失,拦网及鱼簖部分损坏,32根刺槐树网桩丢失。为此,原告沈xx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挖坝毁网的强制措施,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