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包”小富士与实力大富士之战告终

发布时间:2021-04-26 09:09:15



它们,一方是电梯行业注册资金仅1万港元的“小虾米”,一方是年销售额过亿元的行业“大鳄”。它们,展开了一场以弱胜强的争夺战。

原告:富士控股、番禺富士

原告富士电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富士控股公司,成立于1996年)、番禺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番禺电梯公司,成立于2008年),两家公司规模小,均没有生产电梯的资质,而且富士控股公司还只是一家只有注册地址,没有经营场所的公司,其注册资金仅为1万港元。

被告:东莞富士、惠州富士

广东东莞市富士电梯生产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富士公司)成立于1998年,1999年5月正式改为现在的公司名称,据该公司的《年检报告书》显示,2005年至2008年的营业收入都在1亿元左右,销售利润为300多万至900多万元之间。

另一被告公司为广东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下称惠州富士公司),其2008年的全年收入为1.787亿元,利润为700多万元。

年销售额过亿元,分别位于东莞和惠州的两家名为“富士”的大型电梯生产企业,近日却被指“冒名生产”,坐到了被告席上。尽管“富士”商标目前的拥有者只是一家只有1万港元注册资金的公司,甚至连生产资质都不具备,但是因为原告公司依法拥有商标权,。两被告已提出上诉。

由于该案不仅关系到中国电梯行业,还对其他行业中一些以外国品牌为字号或标识的企业带来极大影响,因而备受各方关注。

起诉:两被告私用“富士”商标

据介绍,番禺富士公司早在1997年至2003年就提出对“FUJI”、“富士”及“FUJI富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并于2006年11月注册成功,该商标核定范围为电梯等商品。2009年1月,番禺富士公司经核准将商标转让给了富士控股公司。番禺富士公司称,三个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比被告的两家公司使用该标识早。

番禺富士公司在起诉状中指出,多年来,,东莞富士公司、惠州富士公司未经他们许可,就在其升降式电梯产品的操纵箱、面板以及自动扶梯产品的踏板上突出使用“FUJI”等字样,持续多年进行大规模生产、销售,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同时,两被告公司还使用富士作为企业字号,在电梯产品的报价书上突出使用富士字样,在宣传画册、网站、厂房外墙突出使用中文富士及“FUJI”。

为此,两原告将东莞、,要求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FUJI”“富士”及“FUJI富士”、停止侵权,销毁宣传画册,并作相应赔偿等。

焦点一:原告是否“恶意诉讼”?

对于这样一个指责,两家被告公司表示不能接受。东莞富士公司表示,国内多家电梯企业使用“富士”的标识,是为了强调他们使用日本富士的技术,他们还指责两原告公司的一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完全出于主观恶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东莞富士公司指出,两原告根本不生产制造诉争商标的电梯,他们不但不具备生产制造电梯的资质,甚至连安装维修电梯的资质都没有,更谈不上创造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两家原告公司通过恶意诉讼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行为,在业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两原告则回应说,他们是电梯商品上的富士商标的唯一合法持有人。所谓的日本富士企业并没有在中国内地注册电梯商品上的FUJI(富士)或近似标识,其根本无权许可两被告使用。

焦点二:“富士”是否通用标识?

两被告同时还称,由于国内二十余家企业长期广泛使用富士相关标识,早已不具有任何显著性,属于《商标法》不得作出商标注册的情形。由于国内以“富士”为名的电梯公司众多,不论是一般的消费者还是很多电梯采购商、建筑商,都已经无法通过“富士”“FUJI”标识来确定该电梯的来源。

“涉案的电梯都是价值几十万元一台的产品,消费者或企业在购买相关产品时都会付出更多的谨慎和关注,毕竟不同于到超市买一双鞋、买一件衣服那么随便,如此大的区别根本不会出现误认和混淆。既然不会造成混淆,那么原告的损失又从何而来?”东莞富士公司有关人士这样说。

一审:两被告共赔350万元不服上诉

,番禺富士公司使用“富士”企业字号、使用“FUJI”、“富士”标识及申请注册含有“富士”、“FUJI”标识的商标的时间均早于两被告公司。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销售电梯等特种设备需要获得有关许可,也无限制委托生产、安装行为。而且,原告是否具有生产、安装电梯的资质并不影响其对“富士”“FUJI”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告提出原告“恶意抢注”的意见没有依据。

,根据《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因此两被告的行为确为侵权。

据此,,判令东莞富士公司及惠州富士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带有“FUJI”、“富士”商标标识的名片、宣传画册,向工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等。在赔偿损失方面,,东莞富士的赔偿总额为200万元,惠州富士公司为150万元。

据了解,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专家:案件影响已经超出了电梯行业

“用好了不一定就是你的,这个几百万元的教训还是很深刻的。”广东省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树林表示,尽管这些被告的富士公司用的是日本富士技术,但是他们在使用“富士”这个标识的时候,也应多留一个心眼,要有商标意识,通过国家商标网站,便可以轻松查到自己所用的标识是不是属于别人的专属注册商标。如果当时能做到这点,也不会有今天的官司。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其他行业中,也有一些以外国品牌为字号或标识的企业,他们可能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而这起案件的影响将是巨大的、跨行业的。

王树林说,站在众多的“富士”电梯公司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做的是“好汉不吃眼前亏”,先行把标识和企业名称更改,尽可能减少诉讼风险。电梯毕竟是特殊的产品,有固定的销售渠道,不是说名字改了,就会给业绩带来很大影响。其次,被告的公司还要针对原告方使用、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来继续打这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