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维权成功 霍尼韦尔获赔50万

发布时间:2019-08-20 18:04:15


经一年多的审理后,,对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与上海盖里特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里特公司)及童某、韩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盖里特公司与童某、韩某被判令立即停止对“GARRETT”、“Garrett 盖瑞特”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霍尼韦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此外,.com.cn域名,并被要求变更其企业名称,使之不得含有“盖里特”文字,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我们的各项诉讼请求得到了充分的支持,从而全方位地制止了被告在产品品牌、企业名称和域名等方面的各种侵权行为。同时,本案的赔偿金总额是霍尼韦尔公司目前为止在中国大陆境内商标侵权案件中获赔数额最高的一次,50万元也是商标法目前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最高标准。”霍尼韦尔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介绍,霍尼韦尔公司分别于1991年1月和1997年4月向我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第12类申请注册“GARRETT”、“Garrett 盖瑞特”商标,通过广泛宣传,这两件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声誉。

被告盖里特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后变更为被告童某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与2008年10月,盖里特公司因未经授权即在其增压器产品与包装上标注“GARRETT”、“GERRITT”、“CARRETT”和“GAREETT”等标识,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认定侵犯了霍尼韦尔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进行了查处。长期以来,盖里特公司不但通过销售代理商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侵权产品,还使用gerritt.com.cn等域名从事商业经营活动。2009年4月,霍尼韦尔公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盖里特公司及童某、。

被告在一审时辩称,从2008年起,盖里特公司将“盖里特”商标与英文“GERRITT”组合使用,但从未单独使用英文“GERRITT”,因此不构成对霍尼韦尔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只限于一般性保护,其权利主张已超越了其商标应有的保护范畴。

,盖里特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GERRITT”、“CARRETT”和“GAREETT”商标在字形结构特点、书写方式和读音上与原告已注册的“GARRETT”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误认为原告的产品。同时,盖里特公司通过gerritt.com.cn等域名进行与原告同类的相关涡轮增压器产品的电子商务,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与原告商品的混淆,也会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此外,盖里特公司在明知原告“Garrett 盖瑞特”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以“盖里特”登记其企业名称,攀附霍尼韦尔公司商标良好声誉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

据悉,近几年,霍尼韦尔公司在华开展了一系列商标维权行动。在充分准备、主动出击的基础上,上述维权行动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例如,2010年10月,,认定福安市环球车配件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刹车片产品外包装上标注‘Bendix by Honeywell’的行为侵犯了霍尼韦尔公司的‘BENDIX’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霍尼韦尔的驰名商号‘Honeywell’的不正当竞争。除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将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由2万元提高到20万元。

霍尼韦尔公司该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司法机关公正严明,依法合理地判决侵权人作出相应赔偿,产生了很好的威慑力。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增强了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及投资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