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抢先注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4 09:15:15


资讯(引自中国台湾网)

2010年,台资企业A公司反映该公司使用长达十多年的商标,被河北省B商标事务所在近期恶意抢先注册。B商标事务所向工商部门提出A公司侵占其商标专用权,要求A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经多次协调工商管理部门,请工商部门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妥善协调当事人,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后经工商部门协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企业表示满意。

  经验和启示

  1、部分企业长期使用商标但一直没有注册,有的虽然有注册商标,但由于对商标使用的不了解,商标过期的没能及时办理续展手续,企业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未能变更商标注册信息等等,从而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按照《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如果不对其商标注册,对该商标就不具备专用权,无法禁止他人使用。而且,一旦企业的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也很容易被他人“抢先注册”,使得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可能被抢注人禁止使用注册商标,遭受巨大损失。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2、企业发现他人抢注商标,可以在商标注册公告期提出异议,并在法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企业不服的,。行政裁定,。,仍然是维持行政裁定的结果,企业还可以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二年期限内提出申诉。

  3、如果企业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将该注册商标撤销,企业可以权衡该商标能产生的效益、受让该商标需支付的转让金数额等情况。必要时只能采取与在先注册人协商转让的方式取得该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