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列康”赔偿“前列康”

发布时间:2019-08-20 15:16:15


制药公司是注册商标“前列康”的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目前本案已经审结,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带有“乾列康”字样的包装物,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十万余元。

原告认为,“前列康”是原告享有专有权的注册商标,用于药品普乐安片,投放市场二十多年,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拥有较高知名度。“乾列康(前必安)胶囊”在商品名称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因此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

在审理中,三被告答辩称,“乾列康(前必安)胶囊”是保健食品,与原告的药品“前列康”不构成类似商品。而且“乾列康”也只是被告产品的商品名,并不是商标。此外,“前”与“乾”只是读音相同,字形完全不同,并不会造成混淆。故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案产品虽然是保健品,但主要在药店销售,且与原告产品功能相近似,一般公众很难区分二者性质,因此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加上涉案商品包装上刻意突出“乾列康”三个字而淡化其自有的商标,可以认为被告存在误导公众的主观意图。因此,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