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民健康的名义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04 12:52:15


资讯(引自人民网

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无论从关怀公众健康、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或维护法律尊严考虑,商标都是十分必要的。

  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消费者》研讨会上获悉。

申请书。申请书指出:,,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他们认为,,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而且还误导消费者,可以说它直接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第1款第1项相抵触。,。

  新探中心副主任吴宜群教授从临床流行病学、毒理学角度,阐述了低焦油不等于低危害的事实。,揭示烟草企业利用卷烟包装突出焦油低含量和利用“清新风尚”、“科技创新生活”等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达到其营销有害健康的烟草制品的目的。 ,就向希望工程献了一份爱心”,绝非什么承担“社会责任”,而是打着“公益”招牌、促进烟草消费的广告。这样的烟包信息,又一次误导消费者将买烟和公益行为联系在一起,以达到营销烟草的目的。

  维护消费者权益律师邱宝昌在研讨会上做了题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发言。他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呼吁烟草企业和其产品的包装信息都应该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他指出,烟草包装信息不得误导、促进烟草消费,应该尊重消费者的健康权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沈敏容教授的发言, 烟盒包装违反《公约》和我国法律的事实。他指出,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严重地与《公约》第11条及其《实施准则》不相一致。《公约》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尊重消费者的健康知情权,“明确、醒目和清晰”地告诉消费者烟草的危害、吸烟的后果。而按照2008年4月,,其信息不能明确、醒目和清晰地警告消费者烟草的严重危害,而是用相近的颜色、极小的字号、毫无变化的内容和毫无冲击力的形式,消解警示标识的警示作用,同《公约》精神背道而驰。

,指出消费者应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