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塑”商家被判赔8万元

发布时间:2020-06-09 15:36:15


即将到来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前,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并向企业作出预警和提醒,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案件回放?贩卖冒牌“联塑”成被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联塑”牌系列管件,依法享有“联塑L&S及图”商标所有权,“联塑”品牌及产品相继获得了“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9月开始,禅城区某建材经营部周某,通过其他渠道购进并销售涉嫌假冒“联塑”驰名商标的PP-R环保健康给水管件。至2007年12月,周某共购进各种规格型号的假冒“联塑”管件三千余只,其中已销售1500余只,。去年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的上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厂址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停止销售、没收所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收销售收入近万元及罚款3万元等处罚。去年4月,原告以周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周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解?进货渠道合法

  被告周某答辩称:“我方自9月开始直接从原告的经销商王某处购进由‘联塑’管件,。从王某处购入上述产品的单价以及被告销售上述产品的单价均是按原告的市场定价执行的,即我方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销售原告生产的产品,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另外,由于本案的审理与经销商王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申请王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销售行为已侵权

,“联塑L&S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原告所拥有,,作出行政处罚。被告放弃了行政救济的权利,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

  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供了第三人王某的送货单,但该送货单显示的管件数量和型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13种型号中的5大类管件在送货单上均无显示;即使与送货单上种类、型号相同的管件,其数量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载不同,送货单中管件的单价亦高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记载的相同型号仿冒品。

  因此,被告提供的送货单,不足以证明其所销售的假冒“联塑”商标管件有合法来源。对于被告提出其他送货单已经遗失的抗辩,。,被告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第三人的供货与被告销售仿冒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最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结合被告侵权的具体情节、销售规模及“联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作为销售商,其侵权责任应区别于生产商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8万元。

  ■链接“白皮书”提醒企业:

  保护品牌需从四方面入手

  禅城区“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年,,是全省16家有权受理知识产权纠纷。至今共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近300件,其中95%的案件已经审结,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使商标有偿使用在陶瓷行业逐步规范化。2007年,商标权纠纷,最终判决撤销“大连日丰”字号,结束了“大连日丰”侵犯“佛山日丰”驰名商标的违法行为。2008年,,通过反复调解,起到一个行业示范作用,使禅城卡拉OK行业使用有偿歌曲有序化。

  禅城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存在“三多三少”的特点:一是外地权利人提起著作权纠纷诉讼的居多,约占总收案数一半,本地权利人因为著作权纠纷做原告的少;二是商标权纠纷案件基本是本地权利人提起,其中以侵权案件占大头;三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多,主要集中在音像传播、纺织窗帘、网络域名、酒类饮料、机械器具和陶瓷业等六大行业,侵权手段以制作、销售仿冒产品为主。其他因知识产权的流转、利用发生的纠纷少,仅占总收案的4%。这表明禅城知识产权的流转、利用并不太活跃。

  企业品牌保护必须从以下四点入手:一是以保护优势企业品牌为驱动,带动中小企业商标意识的提高,加大宣传力度,向仿冒者发出预警信号;二是加强企业商标管理和维护,提高防御能力。鉴于“东鹏”、“日丰”等企业都遭遇过商标抢注问题,因此这类优势企业要及时进行防御性注册和国际注册。此外,不锈钢、童服等打造区域品牌、集群品牌的企业可实行主商标与子商标联合战略,便于品牌积累与传播;,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打假,及时处理侵害知识产权的苗头;四是加强国内外市场的监控,深挖侵权源头,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支持与帮助,提高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