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将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9-08-07 15:02:15
作者:王 瑜
原来丹徒工具厂所享有的“丹工”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组合为:一实线梭形图形中有一倒写的“工”字,菱形下有“丹工”二字,再下是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写“DANGONG”。但是丹徒工具厂在其生产的工具产品的外包装和合格证上实际使用的商标中没有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写“DANGONG”,与其注册的“丹工”商标对照,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商标法保护。而量具公司假冒的“丹工”商标正是丹徒工具厂自行变造后的商标,自行变造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量具公司不构成侵权。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小插曲,即丹徒工具厂曾经以商标侵权向行政机关举报量具公司,行政机关对量具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量具公司也自动接受了处罚。
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后的侵权判断标准上,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分歧。对于上述案件,,便是例证。。
一般来讲,自行改变后的商标如果与注册商标近似,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了改变后的商标,仍可视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列为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之一。这条法律规范提示公司使用注册商标时,应以注册证核准的为依据,核准的商标有多少个元素,使用时也必须是这些元素;核准的是什么字体,使用时也必须是这种字体。总之,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与注册证上的商标一样,否则属于自行变造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实践中,很多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比较随意,并没有按实际注册的商标使用。如果是这样,注册商标被侵权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并且该注册商标还可能被商标局撤销。而上述案件中,丹徒工具厂精心培育了一个知名商标,却因为自行改变而不受法律保护,即便是查明被侵权也无可奈何,这一教训十分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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