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州”名砚保卫战

发布时间:2019-08-28 19:09:15


11月16日,,、第二、第四条予以维持;将第三条“收缴被扣押的被告砚产品”变更为收缴被扣押的侵权砚产品;将第五条的“被告绛艺苑砚社、王学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变更为赔偿10万元,其他内容未变: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2元由上诉人承担10000元,被上诉人承担5422元。这一判决,标志着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为其产品维护商标专用权的第二轮诉讼结束,同时也标志着该所从1998年开始、历时8年的“绛州”保卫战以胜利告终。
  小小一方砚台,如何引起一场旷日持久的“保卫战”,又为什么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呢?本报记者在第二轮诉讼的终审阶段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绛州”名砚保卫战




悉心研制 异彩再现


  8月10日,记者一行从运城出发,颠簸近两个小时到达新绛县的光村,在一条小港深处的老宅中,我们见到了在这里已经营20年的蔺涛。据同行的律师介绍,看上去有点“老朽”、戴一副近视镜的蔺涛今年才38岁。根据蔺涛的讲述和查看相关资料,记者理清了绛砚的历史和讼争事件的来龙去脉。

  绛州澄泥砚,为中国古代四大名砚之一,与广东的端砚、安徽的歙砚、甘肃的洮砚齐名。据民国版《新绛县志》记载,绛产澄泥砚“为砚史中著名之产物”,雄居陶砚之首。它是用河中澄泥为原料,经特殊的烧炼工艺制成,其质坚细腻,经久耐磨,坚而不燥,腻而不滑,观如碧玉,抚如童肌,性温绵润,呵气即湿,贮水不涸,历寒不冰,含津益墨,能与石砚相匹。但它却与其它三大名砚不同,它不是石制的。据考证,澄泥砚孕于汉,肇于唐前,兴于唐,盛于宋,清初生产工艺失传,唐宋时兼为贡品。

  1986年,时任该县博物馆馆长的蔺永茂,在看罢县志之余,为难觅一方绛州澄泥砚而深感遗憾。之后,他利用出差的机会到天津博物馆向著名的古砚鉴赏专家蔡鸿茹女士请教,蔡女士也道出对绛州澄泥砚永沉河底的惆怅之情,希望绛州人使文房瑰宝再放异彩。这一切深深敲击着蔺永茂的心。

  怀着对挽救传统文化的责任感和对澄泥砚研制、开发的愿望,蔺永茂立志探索开拓这一领域,让失传几百年的宝贝再见天日。随之,澄泥砚研究所成立了,这一年蔺永茂48岁。为了使自己的想法不致半途而废,他硬是动员自己的儿子蔺涛放弃在县城教书的优越条件,回到家乡光村任教,在自己的农家院落建窑烧砚。

  为挖掘绛州澄泥砚的传统工艺,蔺永茂在成堆的书籍里寻觅,搜集记录,用心体会,耐心领悟,总结出几十道工艺。前人的总结,要靠实践去体认,蔺永茂和儿子蔺涛为此整整付出了6个年头的心血。一次次失败,一次次总结,不气馁、不回头,仅烧窑的温度火候,就整整记录了4大本。到1991年8月,终于试制出3方澄泥砚,蔺永茂捧着这泥土精髓之物、升华之宝,流出了喜悦的泪水。

  经专家鉴定,确认其集实用性、艺术性、观赏性于一体,有广泛的实用价值和很高的鉴赏、收藏价值。蔺永茂成功了,绛州澄泥砚终于异彩再现了!


大肆侵权 引发诉讼



  经过努力,1993年2月,蔺氏父子研制的澄泥砚得到中国古砚鉴定专家首肯,这标志着已失传300余年的古老工艺的再现。1994年,蔺氏的研制所开始批量生产,同年获“中国名砚博览会金奖”,1995年4月,他们领取营业执照,进入生产经营阶段,1997年2月,研制所申请注册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文字为“绛州”,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砚”,注册号为948285。

  这砚虽是泥造之物,但因全为人工制作、制作周期长(一袋泥成为几方砚约为一年半时间),价格不菲。据蔺涛介绍,在太原晋宝斋出售的产品中,最贵的一方砚已达18000元。

  从1997年1月开始,蔺氏父子发现新绛电视台播放的一则销售广告中,有“绛州澄泥砚”的字样,其生产单位是位于县城的“山西省新绛县绛艺苑砚社”(以下简称绛艺苑),此事引起蔺氏父子的警觉。蔺氏父子随后发现,在该中心销售的商品上,赫然标有“绛州”字样,直接用上了研制所的商标。由于是在本县,加之该中心负责人王学仁曾是蔺永茂的学生,故蔺氏父子不好大动干戈,只是私下进行劝阻。但劝阻无济于事,王学仁及其绛艺苑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无果之下,,又未与研制所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用与研制所相近似的企业名称生产销售绛州澄泥砚”为由,。1998年6月,商标权,决定对其罚款2800元,没收侵权产品16块泥砚及非法所得3460元。王学仁对此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而于8月9日给研制所法人代表蔺涛写了一份《致歉书》,承认侵犯了研制所的商标专用权,表示今后再不使用“绛州”二字。但是刚进入10月,王学仁又在其临街门面房外挂上了“绛州澄泥砚”的牌子,同时售出的产品背面有“绛州澄泥砚”字样。面对虽写了《致歉书》却毫无歉意的王学仁及其绛艺苑,。

,于1999年3月24日对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发现被告租住的县城文庙路21号楼内存放有13种刻有“绛州澄泥砚”标志的砚37方,其中半成品32方。,答复为:构成近似。据此,,被告无视原告商标专用权,未经原告许可,一直在生产并销售刻有“绛州”字样的砚台,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在《绛州报》公开道歉;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原告的理由是处罚过轻;被告的理由是他只将“绛州”作为地名使用,不构成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本侵权纠纷还未进入诉讼程序以前的1998年8月,绛艺苑会同当地公民20人以研制所的“绛州”商标注册不当为由,。1999年12月30日,:申请人理由不成立,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注册的第“948285”号“绛州及图”商标予以维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不当,当时国家商标局已认定绛艺苑使用的“绛州”字样与研制所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对研制所的侵权,故驳回了绛艺苑的上诉。在维持一审前三项判决的基础上,于6月下达判决书,判决绛艺苑在新绛电视台向研制所赔礼道歉;赔偿研制所损失15077元;诉讼费540元由绛艺苑负担。至此,“绛州”保卫战第一战役宣告结束。


地名做文 对簿公堂



  但此后,被告绛艺苑砚社及王学仁仍在《河东文化》中用“绛州澄泥砚”的名义做宣传报道。自2001年以来,绛艺苑砚社、王学仁和孔建国等人分别在其澄泥砚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及商品装潢中使用“绛州文房四宝”、“中国绛州”、“山西绛州”、“绛砚”、“绛州名产”、“绛州历史名产澄泥砚”等字样。

  为了防范侵权行为,研制所于2002年4月依法为自己的同类产品注册了“古绛”、“绛人”、“汾水”、“蔺氏”四个商标。年11月,面对大量的侵权事实,研制所再一次将王学仁及单位和为其销售、宣传的太原天仪礼品公司、曹秋顺、,。

  庭审前,原告以不知情为由书面申请放弃对被告太原天仪礼品公司、曹秋顺的起诉

  在起诉书中,原告介绍了从1994年到年间其商标的评比、成名及国际国内的声誉,列举了侵权事实。:一、确认“绛州”牌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三、依法收缴、销毁各被告的侵权产品和标识,依法收缴、销毁各被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并处以罚款;四、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30万元;六、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和调查费用等费用计4.6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法庭递交了大量证据。

  绛艺苑砚社和王学仁辩称:一、在“绛州澄泥砚”这一名称的含义和使用问题上,两家曾经产生过争议,我们认为“绛州”作为标志性地理名称,不应当由原告独享。

  二、被告在产品上使用“绛州文房四宝”、“中国绛州”,虽有“绛州”二字,但不是作为产品商标使用,而是在地名的意义上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绛州作为地名,延续了一千多年,现在虽然在行政区划上已没有绛州,但作为历史地名其影响仍然是巨大的,民间习惯上仍然将“绛州”作为新绛县的代名词。在新绛县,带有“绛州”的企业名称成百上千。结合本案,研制所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绛州”同时就是地名,被告正常使用“绛州”不能视为侵权,原告也无权禁止被告使用。

  三、鉴于“绛州”这一古地名的特殊历史渊源和当今现状以及研制所使用“绛州”商标的情况,被告持有的“绛州”商标未达到驰名商标的要求,不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四、被告使用“绛州”这一地名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不会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任何损害,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被告使用“中国绛州”、“绛州文房四宝”,都是在地名的含义上来使用的,而且被告在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自己持有的“绛艺苑”注册商标,客观上绝不可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的产品就是蔺氏父子的产品。被告通过对“绛艺苑”商标的注册,使公众可以识别被告的产品。因此,被告使用“中国绛州”、“降州文房四宝”的行为,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辨法析理“绛州”驰名



  法庭调查中,原告蔺涛、被告王学仁及代理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诉讼理由和证据进行了答辩和质证。据此,。

  一、关于绛州澄泥砚驰名商标确认的事实。蔺涛生产的澄泥砚被命名为“绛州澄泥砚”,多次参加省及全国的展览,荣获“94中国名砚博览会”金奖。海内外100多家报纸电台报道宣传,该企业从而步入了名牌产品行列,在全国同类产品中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专家、学者均有共识。从1999年到年,“绛州”澄泥砚先后被运城市、山西省、国家有关部门评为“1999年推荐商品”、“运城地区知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中国知名品牌”、“中国诚信品牌”、“中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金奖”、“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品牌贡献奖”、“中国最受欢迎旅游纪念工艺品”等,蔺涛也被评为“山西省民间艺术大师”。自1993年开始,全国500余家媒体对绛州澄泥砚进行过2000余次宣传报道,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同时,爱问、雅虎等200余家互联网站为绛州澄泥砚制作网页宣传,只要点击“绛州澄泥砚”字样,互联网上就会出现相关网页近3万个。蔺涛还印制了《绛州澄泥砚》一书扩大宣传。书法界和美协界的泰斗名士200余人为绛州澄泥砚题词,表达对绛州澄泥砚的认可和好评。各级领导及社会名流对绛州澄泥砚进行调研、视察,给予高度评价并寄予厚望。蔺涛申请的“中国绛州澄泥砚文化艺术园”项目,已经纳入运城市“十一五”规划。

  二、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1997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为原告注册商标名称为“绛州”。此后,被告王学仁未与商标注册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以“绛州澄泥砚”名称进行澄泥砚生产,,王学仁于1998年8月9日向蔺涛书写了致歉书,保证不再使用“绛州”二字。之后的1999年12月30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王学仁等20人申请撤销“绛州澄泥砚”注册商标申请作出终局裁定:山西省新绛县绛艺苑砚社及吉长城等人所提第948285号“绛州及图”商标注册不当理由不成立。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注册的第948285号“绛州及图”商标予以维持。、:一、被告新绛县城镇绛艺苑砚社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绛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切行为。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绛州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不得少于二百字,。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0元。中院同时增判:上诉人绛艺苑砚社在判决后十日内在新绛县电视台上向上诉人研制所赔礼道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绛艺苑砚社赔偿被上诉人研制所经济损失10077元,商誉损失5000元。

  此后,被告绛艺苑砚社及王学仁仍然在《河东文化》中用“绛州澄泥砚”名义做宣传报道,同时配发有王学仁的工作照。在互联网上制作网页,宣传自己的澄泥砚产品就是绛州澄泥砚,网页上所留电话号码和地址,为绛艺苑砚社所使用。自2001年以来,三被告分别在其澄泥砚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及商品装潢中使用“山西绛州”、“绛砚”等字眼,在新绛县文庙、东天池水上公园等处进行侵权宣传,甚至还以“绛州澄泥观”的名义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以上情况,运城中院认为,绛州澄泥砚研制所在二十多年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历史名砚中做出了努力,并得到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和国内外业内人士的认同,在社会公众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多年来,“绛州澄泥砚”所获得的荣誉,使“绛州澄泥砚”成为澄泥砚产品中的代表,其注册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绛艺苑砚社与王学仁所辩称的“绛州”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名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名称的是指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而不是古地名。“绛州”一旦成为商标名称,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绛艺苑砚社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对“绛州”澄泥砚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行为长达五年之久,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孔建国的行为也因与第一、二被告相同,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于3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认定原告所享有的“绛州澄泥砚”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二、被告绛艺苑砚社、王学仁、孔建国停止侵权,即宣传、销售其砚产品时,不得使用使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字、词。三、收缴被扣押的被告砚产品。四、被告绛艺苑砚社、王学仁、孔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在运城市电视台、互联网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五、被告绛艺苑砚社、王学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孔建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万元。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1402元,共计8412元,由被告绛艺苑砚社承担6000元,被告孔建国承担2412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学仁及其绛艺苑砚社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