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首次确认国内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20-10-19 18:21:15


资讯(引自中华工商时报)

日前,北京二中院对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康顺美床上用品批发零售店业主段先生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判令段先生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经济损失。该案系二中院确认国内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首例。

  2006年3月,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其对1990年获得注册的第520750号“顺美”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花费巨资通过多种媒体对涉案“顺美”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进行宣传,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并获得多项荣誉。“顺美”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符合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各项要求。2005年11月,公司发现段先生未经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床上用品上标注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主要部分相同的“顺美”文字标识,侵犯了自己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请求:认定公司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段先生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床上用品上使用“顺美”标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段先生辩称: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服装,而自己使用“顺美”标识的商品是被褥,二者不相同也不类似。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尚不属于驰名商标,自己未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己在被褥上使用“顺美”标识,不知道构成侵权,且在诉讼前已主动停止了涉案行为。自己涉案产品的销售额仅为1500元左右,故不同意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自1990年注册涉案“顺美”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后,一直在对外宣传、服装包装袋、服装等上持续使用该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较长。期间,通过多种媒体,以多种形式,对涉案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仅据1995年12月至2005年7月期间的不完全统计,广告投入就达到1000余万元。在全国设立了23家分公司和11家特许经营门店,销售地域广泛。主营业务国内和出口销售总额2003年-2005年连年递增,2005年达到人民币2.3亿余元。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顺美服装和涉案注册商标获得包括北京市第二届、第三届、2001年度、2004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2005年度北京十大热销服装品牌、全国服装行业百强企业等在内的多项荣誉。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服装和涉案注册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较长、投入较多,覆盖地域范围较广;顺美服装和涉案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宣传,已经在相关消费者群体和服装行业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依据现有证据,对原告主张涉案“顺美”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段先生未经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加工、销售的被褥上使用与北京顺
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涉案驰名商标主要部分相同的商标标识,其涉案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商品来源与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涉案驰名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损害了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故段先生涉案行为侵犯了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二中院此前曾经在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中确认“劳力士”等国际知名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在案件审理中确认国内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