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中不准只用商品名

发布时间:2019-08-18 15:50:15


资讯(引自光明日报)

为规范药品广告中的药品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起,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审批药品广告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

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