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3 19:43:15


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1 生效日期: 2008-07-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07〕27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严格按《合作社法》要求设立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专门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销售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协会等。
第三条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要坚持“护农、助农、惠农”原则,以合作组织内全体农民真正受益为目标。
第四条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依据《合作社法》在大连市涉农区市县辖区内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建立了完善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管、民享”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民主管理与决策、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会员参与管理与监督的要求。
(三)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产品产、供、销及技术、融资等服务,每年至少组织2次对合作组织成员的专业培训。
(四)为合作组织成员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效果显著。
(五)专业合作组织应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作支撑,并有良好的业绩。
(六)参与农户成员不少于50户,且合作组织切实为农民带来实惠,90%以上的成员满意。
(七)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必须占有一定股份,真正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对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合作组织,市每年择优扶持50个,具体扶持标准:按农户成员数量,一次性给予每个合作组织适当补助。其中:成员50户—100户的,每个补助不高于5万元;成员100户—150户的,每个补助不高于10万元;成员200户以上的,每个补助不高于15万元。
第五条市政府对农业生产项目的扶持资金,优先安排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补助,且补助标准可以上浮10%-30%。
第六条以前年度已享受各级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协会或组织原则上不再重复补助。对运行机制先进、带动力强、社员满意的合作社,根据发展情况给予以奖代补。
第七条市补农民合作组织补助资金,经合作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应重点用于该合作组织未来开展的以下方面业务:
(一)对成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
(三)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四)开展品牌培育、营销和推介服务活动;
(五)聘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六)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七)其他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项目。
第八条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申报,同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及时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须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对象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四)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向大连市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31日。
第九条市、区市县(先导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服务。要指导其建章建制,帮助协调和解决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级财力及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投入,扩大扶持数量,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一条市、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应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按本办法的要求落实。对获得扶持的合作组织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除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收回违规资金外,还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先导区)必须严格按上报的项目和本办法认真安排好扶持对象。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将于资金下达3个月后对各区市县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落实的,市财政局将下达扣款通知书,在年末通过财政结算加倍扣减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07〕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