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金融秩序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20 02:40:15


  我们国家的经济繁荣离不开稳定的金融秩序,如果有人扰乱金融秩序,有些行为会受到刑事判决。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扰乱金融秩序罪应该如何减刑假释?最多判刑多久?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扰乱金融秩序罪相关案例为您解答。

  扰乱金融秩序罪案例:

,骗取592人次、金额高达1250多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姜辉、。

  陈苏结与其兄陈姜辉持后者伪造的化名为“刘丹”的身份证,于2004年7月2日注册成立以萧斌为法定代表人的外资企业——成都泰才沅投资策划有限公司。陈姜辉以化名“刘丹”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陈苏结任董事、全权代表。泰才沅公司成立后,陈苏结以个人名义分别投资入股四川省雅安市雅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大邑县雾山乡香菇种植基地,在明知公司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也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在资阳市及成都市市区、龙泉驿区等地设立公司客户咨询服务点,肆意扩大雅水公司、大邑种植基地两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效益,进行虚假宣传。以承诺兑付10%-35%的高额月息为诱饵,采用签订“太平洋国际有限公司成都泰才沅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的方式,按每股3000元的价格向社会吸收存款。
  
  泰才沅公司于2004年7月至2005年4月间,与592户集资人以签订“合作协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0多万元,已返还本息288万多元,未返还金额965万多元。
  
,陈姜辉、陈苏结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泰才沅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0多万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一、扰乱金融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种类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二、扰乱金融秩序罪最多判多久

  1、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规定。

  2、《刑法》第三章第四节是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但这只是一个犯罪类别,而非具体的犯罪罪名。

  3、因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些罪名的最高刑为死刑。

  例如《刑法》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扰乱金融秩序罪的减刑假释

、假释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为重点,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假释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严格规范实体标准:

  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

  (1)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2)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表现”的,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3)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拟按法律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综上所述,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是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规定,但是因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些罪名的最高刑为死刑。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