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同诈骗,扰乱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19-08-24 01:38:15


  【本案提示】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其犯罪构成要件有别于一般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纠纷,什么是合同诈骗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此,审理好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要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本案审理中,紧紧抓住“被告人具有多重身份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被告人具有利用合法身份及形式合法的合同,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以及其犯罪行为造成土地转让费400余万元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这几个切入点,。

  【案情】

  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

  1998 年3月14日,被告人丁某以云南建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云南省旅游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另处)就两公司进行股份合作的事宜进行商谈。在商谈过程中,被告人丁某隐瞒真相,编造建国公司实力雄厚、经营良好、内外部环境优越、发展前景好等谎言,骗取了高云等人的信任。同年4月9日,双方签订了共同投资成立股份合作公司的《合作合同》及公司章程,成立名称仍为云南省旅游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作公司)的股份合作公司。其中,建国公司以资金入股,出资额占合作股份总额的55%,集团公司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入股,占合作股份总额的45%,合作公司由建国公司控股。在该份《合作合同》签订之前的1998年3月26日,被告人丁某骗得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云南省旅游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商贸公司)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证》等全套土地转让手续和《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一本,擅自将商贸公司位于昆明市人民西路132号的24.4亩土地,以每亩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云南军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军安公司” ),得款2074万元,并将该土地款转入建国公司和丁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红桥公司。尔后,以建国公司名义将其中的205万元作为股本金注入合作公司,将其中的 1130.8311万元以借款方式借给合作公司,并收取合作公司借款利息2.85万元人民币。到案发时,经审计尚有496.44977万元人民币的土地款无法收回,其中包括被告人丁某购买军安公司位于昆明市如安街9号价值人民币53.8万元的住房一套,该房款从土地款中抵扣。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丁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起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