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8-16 13:22:15


  核心内容: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起草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由小编为您提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

  【修订目标】

,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因此,,要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对5号令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稿共24条。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立法依据、驰名商标定义、认定主体和认定原则;第六条至第十条从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角度出发,对不同类型案件中认定保护请求的提出以及证据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则从规范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程序和认定标准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了包括加强驰名商标的日常重点保护和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适用等内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责任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修订后的文件施行日期。

  【新规定全文内容】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结合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驰名商标案件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 当事人在商标异议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