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10 03:09:15


  关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中,把企业的名称权归入了人身权的章节,而且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适用对公民姓名权的有关规定。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把企业名称权归入了法人的人身权,但从名称权的法律属性上看,名称权应该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名称权的侵害与救济的内容应与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权大体相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与商标一样,都同属于智慧产品,都凝聚着商家对其全部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智慧投入,是集人格权与财产权于一体的民事权利。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且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