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0-12-12 07:15:15


  关于开设赌场或者其他犯罪的法条往往不能够涵盖所有犯罪,因为很多的犯罪是不同的,就是属于同一个类别,也会因为案情不同而造成法律的适用不同。那么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开设赌场罪是怎么样规定的,又是在怎么样的情况下去实行的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2019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及其相关问题。

  一、2019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其他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11-06)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二、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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