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不仅限于产品名称

发布时间:2020-10-23 10:16:15


知识产权权利人。

  为有效保护"Chambord"牌咖啡壶与众不同的外观,起诉,并最终胜诉。

  和新西兰一样,澳大利亚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把产品的形状(而非能告知消费者产品来源的文字或图像)当做商标来注册。(注:澳大利亚法规中定义了商标包括“以下或以下内容的任意组合:字母、文字、名称、签名、数字、图案、品牌、标题、标签、包装设计、形状、颜色、声音或气味。”)

  产品所有者能利用文字或图形将产品打入市场,但他们却很难对其产品的形状予以保护。

  在新西兰,一些知名产品形状的外形商标都已成功注册,如曲线形的可口可乐瓶、鸭形的洁厕瓶以及三角形的“Toblerone”牌巧克力棒。

  以上三个商标能成功注册的原因在于:经过商标所有者长期的营销,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的信誉。

  消费者开始把产品的形状和商标所有者的产品联系起来,而不是根据产品本身的功能来判段。

  Bodum案值得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亚,Bodum并没有把咖啡壶的形状注册成商标,而是侵权公司——澳大利亚大昌华嘉商业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与Bodum的“Chambord”牌咖啡壶相似的“Euroline”牌咖啡壶,从而构成误导性、欺骗性或冒充性行为。

  构成误导性、欺骗性和冒充性行为的门槛要高于产品所有者从商标注册中获得的保护。

  在Bodum案中,大量的广告和宣传材料摆在法官面前,这些材料包括目录册、小册子、报纸、电视材料、网站以及“Chambord”牌咖啡壶的特写照片。

  Bodum案的特点之一在于:咖啡壶经常摆在包装盒外面在商店里展示,从而增强了这一论点,即咖啡壶形状本身在消费者眼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这种知名度不需要Bodum商标来造就。

  对那些经过数年才建立起产品形状知名度的企业而言,Bodum案是一场胜利。

  但是,鉴于这个案子历经两年诉讼,,,建议商标所有者事先注册商标,以便避免此类昂贵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