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31 09:48:15


  我们国家的处罚形式有好几种,其中包括治安处罚以及刑事处罚,如果滥发林木行为人触犯刑法的,那么就要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还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收到行政处罚,那么滥伐林木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滥伐林木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不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所指定的采伐区域和采伐要求,任意乱砍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未经林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的,也以本罪论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三、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综上所述,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滥伐林木罪,并且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就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滥伐林木罪的处罚标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