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乔丹的鞋盒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发布时间:2020-10-15 0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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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分析>>>

【案情简介】

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乔丹)的前身是“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以下简称溪边二厂)。2000年6月28日,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溪边二厂甄别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乔丹)。2000年9月22日,晋江乔丹经核准变更为福建乔丹,其经营范围为运动器材、运动服装、运动鞋制造。福建乔丹在主张权利的运动鞋鞋盒和手提袋的包装、装潢系晋江麦克鞋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麦克)于1998年7月许可给溪边二厂使用,后分别于2000年7月5日和2000年10月1日再次与晋江乔丹、福建乔丹签订类似许可协议。

福建乔丹生产的运动鞋销往全国,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福建乔丹的运动鞋外包装鞋盒的装潢以红色和白色为基本色调;鞋盒上盖装潢以白色为基本色调,在鞋盒上盖中部醒目地印有一个黑框红底的圆圈,圆圈内有一个白色的运动员运球体态速写,球在运动员右手,圆圈内下方有“QIAODAN”字样(该图案以下简称圆圈图案),鞋盒上盖四边均有该圆圈图案,鞋盒上盖用黑色黑体字标明“乔丹(r)”以及运动鞋名称及相应的英文名称;鞋盒下座装潢以红色为基本色调,并在四周用白色黑体字标明“乔丹(r)”以及运动鞋名称及相应的英文名称;鞋盒底部印有“北京乔丹体育用品公司(福建公司)”以及圆圈图案、地址、电话、网址等。福建乔丹在运动鞋上使用的挂牌是椭圆形的,以红色为基本色调,上面印有圆圈图案和篮球图案。

晋江市阳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阳新)于2000年6月5日登记为企业法人,经营运动鞋、运动服装制造。2000年7月8日,香港乔丹(国际)鞋业公司(甲方)与晋江阳新(乙方)签订《监制委托生产合约》约定:由甲方监制并委托乙方生产运动鞋;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国内销售业务。晋江阳新生产、销售的运动鞋所使用鞋盒的装潢也是以红色和白色为基本色调;鞋盒上盖装潢以白色为基本色调,在鞋盒上盖中部醒目地印有一个黑框红底的圆圈,圆圈内有一个白色的运动员运球体态速写,球在运动员左手,鞋盒上盖四边均有该圆圈图案,鞋盒上盖用黑色黑体字印上“香港乔丹(国际)鞋业公司监制”及相应的英文字样;鞋盒下座装潢以红色为基本色调,并在四周用白色黑体字分别印有“阳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制造”“香港乔丹(国际)鞋业公司监制”“运动、休闲鞋系列”以及相应的英文;鞋盒底部印有监制单位、制造商、地址、电话以及晋江阳新的圆圈图案。晋江阳新的运动鞋挂牌是长方形,以红色和黑色为基本色调,上面有运动员打保龄球的圆形图案。晋江阳新生产的运动鞋在上海、江苏、浙江、云南、辽宁、湖北、江西、河南等地销售。

晋江麦克于199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自上而下排列有棒球运动员体态速写、拼音“QIAO DAN”和中文“乔丹”的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简称乔丹图文商标)。自1998年7月起,麦克公司仅授权福建乔丹使用该商标和乔丹牌产品的包装、装潢,并无其他被许可人。

【争议焦点】

福建乔丹的鞋盒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1?晋江阳新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运动鞋鞋盒上使用与福建乔丹乔丹牌运动鞋鞋盒相近似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所有带有讼争装潢图案的鞋盒;

2?晋江阳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福建乔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5万元;

3?晋江阳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4?驳回福建乔丹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