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模式

发布时间:2019-08-17 19:41:15


1997年3月20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第三条规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 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该条例已于1999年4月23日启动实施。同一天,我国正式加入UPOV公约,成为其第 39个成员国。2000年4月,,计有农业品种19属或种、林业品种25属或种。

  另外,我国现行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则可以授予专利权。可见,对植物新品种,我 国采用的基本是专门法的保护模式。也就是说,对法定名录内的新品种,提供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不过,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如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 造的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条件的,则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是,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之外的植物新品种,应当采用怎样的保护模式,现行立法并没加以明确。这 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