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3 03:03:15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4 生效日期: 2004-09-1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法[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
,并于2004年8月27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不可替代的法律职责。,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和国家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初步建立起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管理执法体系和司法保护体系。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部分地区和领域的侵权行为相当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亟待改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扩大开放,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要求,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和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全面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保障等作用,,维护合法,制裁违法,惩处犯罪,规范秩序,保障此次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开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假冒商标、盗版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食品、药品、农资等领域的假冒侵权行为,严重危及国计民生。,根据专项行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把那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确定为打击的重点,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抓紧及时审理,依法从严判处,依法应当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要注重产品质量鉴定,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对于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其标识,又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要依照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要善于运用多种刑罚手段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斗争,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一般也要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要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调解和审判工作,起诉的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符合自诉条件的,;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依法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时,要坚决排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干扰,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受理,及时审判。要注意司法保护的有效性,重视并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确保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要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导向作用,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制裁。要加强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工作衔接,,发现犯罪嫌疑线索、材料或者经审理认为该案有犯罪嫌疑的,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时移送刑事侦查部门查处。

  四、结合审判实践,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是当前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一个严峻现实。,选择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宣判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宣传教育活动,要注意积累宣传素材,善于通过鲜活案例的运用,扩大社会宣传效果。在办案的同时,要注意发现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为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献计献策。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