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3 06:03:15


四川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1-11-19 实施日期:2001-11-19 发文机关:8210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1]43号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推动我省经济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新的跨越,迎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现就加强全省知识产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激励发明创新、规范市场竞争、调整利益分配的重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是我省企事业单位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增强我省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优势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在我省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法制观念和保护意识。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我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任务,统一安排、管理和考核。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为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加强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省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和重大政策、措施。经济、科技、贸易、外事和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推动我省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运用;专利、工商、版权、质监、海关、商检、司法、,主动配合,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
 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推动我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一)制定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注重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在我省各级财政资助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鉴定及产业化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并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相关费用。
  (二)全省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纳入到各自总体发展战略当中,与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并重,在技术创新、市场经营、分配奖励、科学决策的管理体系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大力提高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形成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和促进创新,并通过技术创新不断取得新的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全省企事业单位要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运用市场运行机制,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商标战略,抓好著作权保护,在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入市场前,要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确认著作权归属,或采取其他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强法律保护。
  企事业单位在资产重组和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时,要对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所占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要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可能发生的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并及时办理申请或注册手续。要及时在技术、产品、服务出口或即将出口的国家(地区)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或注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四)全省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管理好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要与有关科技人员就科技成果权属、使用、转让等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具体条款。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其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规范发展。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对委托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优势企业,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和核心作用突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扶植起我省支柱产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群;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高技术创新在科技、经济竞争中的实际效益,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和名牌产品,抢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高点。
  (六)鼓励成都高新区、绵阳科技城和德阳“中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园区”的企业不断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创新能力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示范基地。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区内的法人、组织和个人申请、转让和保护知识产权,在安排各类资助资金时予以倾斜。
 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一)有关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情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以及高新技术、技术创新成果等认定和评价的条件和重要指标,作为各级政府计划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风险投资资金和担保资金使用的重要指标和条件。
  (二)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政策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研究开发应进行项目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要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报告作为科技成果鉴定重要内容。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应在申请专利后再组织鉴定。
  科技奖励要强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导向,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发明专利权的要作为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和评选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重要指标。
  (三)有关部门要将工业技术改造资金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产品倾斜,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权为主要评价方式。认定省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时,应优先考虑具有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
  (四)对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方向、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在申请国内外专利时,经费确有困难的,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的补贴。支持企业争创四川和中国名牌产品以及中国驰名商标和四川省著名商标,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资料库。建立版权鉴定机构,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国内自主版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及打击侵权盗版、保护著作权,推进计算机软件正版化。支持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原产地保护。要按照有关规定奖励举报假冒、侵权、盗版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五)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确能转化而不转化的科技成果,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不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完成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在征得单位同意后,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并取得知识产权。
  (六)科技成果、专利权拥有单位转让科技成果、专利权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转让和许可收入或股份中提取10-3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设计人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也可以采取期股、期权或其他方式奖励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领办、创办科技企业时,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七)鼓励创办专利孵化器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吸引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人进入孵化器创业发展。大力发展各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引导其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开展业务代理、市场调研、咨询评估、许可转让、法律服务、行业自律、信息交流和政策研究等业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四、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培训,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分批分期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负责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培训。各级行干院(校)、经干院(校)及各部门的培训机构要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日常教学内容。省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知识列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有条件的要开设知识产权课程。
  (二)知识产权、文化、科技、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规则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三)省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化厅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严格查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做好生产、科研、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环节,以及科技园区、大型展览会、技术和商品交易市场、综合商场等重点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模范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使用正版软件,推进软件正版化进程。,积极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四)加强省、市(州)两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并形成健全、高效、合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举报中心和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提供面向国内外的举报、投诉、咨询服务。
  (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质量技术监督、城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形成合力。要建立和完善联系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案件移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六)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有关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开发、执法、服务等方面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企事业单位学习借鉴国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先进经验与科学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知识产权项目合作,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关系,公平、公正地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