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发布时间:2021-05-15 23:00:15


发文单位: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98-3-30

执行日期:1998-3-30

失效日期:2001-8-9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芯片和 IC卡的制造,以及 IC卡发行和应用服务的规范管理,保证IC卡应用的便捷、安全可靠和金卡工程健康、有序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金卡办)是我国 IC卡注册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制定IC卡注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IC卡注册编码体系的建立、分配和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IC卡注册服务情况;

  (四)IC卡注册管理中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国家IC卡注册中心(简称注册中心)在国家金卡办的授权和领导下,负责IC卡注册和注册编码体系维护方面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注册申请;

  (二)依据本办法对申请者的注册请求进行审核;

  (三)对审核通过者分配注册标识号并颁发注册证书;

  (四)注册编码体系的日常维护以及注册信息的出版、发布;

  (五)定期向国家金卡办报告注册情况;

  (六)完成国家金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IC卡注册中心设在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中国电子信息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第四条 凡在我国从事以下业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以获得相应的注册标识号。

  (一)用于我国境内的IC卡芯片的提供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已获得国际组织相应注册号的机构应在注册中心备案;

  (二)用于我国境内的IC卡的制造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已获得国际组织相应注册号的机构应在注册中心备案;

  (三)在我国发行面向社会使用或行业使用的IC卡的发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IC卡发卡机构标识号。已获得国际组织相应注册号的机构应在注册中心备案。

  (四)面向社会使用或待业使用的IC卡应用,应由提供应用服务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IC卡应用标识号。

  第五条 申请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其提供的IC卡芯片可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构;

  (二)提供的IC卡芯片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

  (三)保证在12个月内使用所申请的标识号;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其制造、生产的IC卡可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构;

  (二)制造的IC卡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

  (三)采用的IC卡芯片应有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

  (四)保证在12个月内使用所申请的标识号;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IC卡发卡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IC卡发卡业务的机构;

  (二)拟发行的IC卡应有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和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

  (三)保证在6个月内使用所申请的标识号;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IC卡应用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提供相应应用服务的能力;

  (三)保证在6个月内使用所申请的标识号;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三)本单位依法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满足上述五、六、七、八条所述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申请者可以将本办法第九条所要求的有关文件,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送达等方式提交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供的资料应在随后的20日内以邮寄或送达的方式将有关文件提交注册中心。

  第十一条 注册中心受理申请后,在3叶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由注册中心书面通知申请者,分配给相应标识号并颁发注册证书。若审核未通过,注册中心不予注册并将拒绝注册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二条 IC卡注册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注册,不受理预留。

  第十三条IC卡注册标识号的使用。

  (一)对带CPU的IC卡,本办法中规定的各类标识号都必须在芯片中写人,并且一经写人不得更改;

  (二)对不带CPU的IC卡,必须将本办法中规定的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和IC卡发卡机构标识号写人芯片规定位置,并且一经写人不得更改。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和IC卡应用标识号可以根据需要写人芯片的规定位置,并且一经写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注册的标识号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卡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