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4〕38号和

发布时间:2021-06-02 07:01:15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4-12-01 实施日期:1994-12-01 发文机关:8150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发[1994]38号和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1994]13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知识产权,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保护知识产权战略意义的认识,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基本法律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现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基本要求。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科技、经济、文化等部门要结合“二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手段,广播深入地宣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的学习纳入普法学习计划,认真学习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的有关内容。要通过学习,提高认识,创造一个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和协作。为有效地作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决定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主持,办公会议将研究、领导、协调全省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负责研究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策,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不刻章),设在省科委,处理日常工作,重大问题由办公会议提交省政府决定。省专利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版权局分别负责全省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和有关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工作由省版权局负责。各地区和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这方面的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牵头协调和研究,其中专业性的法规、规章的制定,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报省政府法制局审核。
 三、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为尽快形成统一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解决进出口贸易中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协调问题,外贸部门和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要提高知识产权法制观念。在对外经济合作、进出口贸易中要对对方的资格状况,尤其对商标等产权状况了解清楚,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以免发生商标权益上的冲突和纠纷;在进出口技术和产品时,要向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了解其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并由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检查报告,海关方可办理有关业务;向外输出新技术、新产品和音像制品时,也要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以避免发生侵权纠纷和造成其它损失。
  各级、各部门及企业领导,要从培植企业发展后劲着眼,把知识产权保护放在本地区、本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在编制各类计划时,对有发展前途的专利技术、市场信誉较高的名牌商标产品要优先安排;对于成熟的、应用量大、覆盖面广的专利技术及其产品,可纳入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计划;对于有开发前景、畅销对路的,可纳入新产品开发计划;对于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产品结构调整、能形成规模经济的,可纳入技术改造计划,以加速产品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在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中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电子、化工、农业、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卫生医药等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部门,要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针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导产品结构调整和科研生产工作。对于“复关”后受冲击比较大的医药、化工和计算机软件等行业,要在立项、资金、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使其尽快提高自主开发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