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2 19:09:15


: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6 生效日期: 2005-03-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予印发施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复核后,。
第三条市及县(市)、、复核小组,处理本区域范围内跨地区、、复核工作。
市及县(市)、、复核小组,、复核工作。
、,应当是原办理机关已经作出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对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调解、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
,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又不请求复查或复核的,原办理机关或者复查机关可以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
第八条受理机关对重大、复杂、,可以召开听证会,在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复查、复核决定。
第九条对复查、,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复查、复核意见提出后,,同时报国家、省、。
第十一条复核意见作出后,。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受理。
,有关机关应继续做好教育疏导和思想转化工作,劝其息诉罢访。
、,复核机关可以依法公示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
、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滋事,;或者有其他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工作秩序的,、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复查、复核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