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9 12:36:15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9 生效日期: 2004-08-1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4〕5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原国家教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在上世纪末占我区总人口67.64%的县(市、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3年至2007年,对未实现“普九”的28个县(市)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同时,切实抓好已验收县(市、区)的“两基”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为此,在第四次版本的基础上,重新补充完善了本办法(暂行)。
  第一章 评估验收职责和范围
  第一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团进行评估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三条 “普九”评估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自治区按县级单位验收。为提高“两基”人口覆盖率,各地可以组织以乡镇为单位的“普九”评估验收。
  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四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村达到98%以上,牧区达到97%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毛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牧区达到95%以上。纯入学率,县政府所在地83%,农牧区78%以上;小学和初中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80%以上,农牧区达到60%以上。
  2.辍学率: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1.5%以下;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2%以下,农牧区控制在3%以下。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9%以上,农牧区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0%以上,农牧区达到80%以上。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2%以下。
  5.各个民族均要达到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全县、市、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已经验收,并切实做好了巩固提高工作后,方可申报“普九”验收。
  第六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93%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获得率要达到100%。
  2.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85%以上。1992年以后补充的小学新任教师和1993年以后补充的初中新任教师,其学历合格率均要达到100%。
  3.中小学校长经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培训率要达到100%。
  4.中小学教师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5年为一管理周期,在每一管理周期内,按规定参加人员的培训率要达到100%。
  5.按自治区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技术考绩档案。
  第七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的设置要符合《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到从实际出发,布局合理,体现就近入学、适当集中的原则,能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求。
  2.小学、初中的校舍分别达到本方案的标准,危房能及时消除,杜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校内建筑和教室设施均能按学校分类达到评估验收指标要求。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图书、劳动技术教育设施和音、体、美器材,分别达到本方案的标准。
  第八条 对教育经费的要求:
  1.财政对教育拨款做到逐年增长,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2.财政拨付的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
  3.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指导性预算定额: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2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指导性预算定额20—85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6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指导性预算定额30—90元。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4.城市教育费附加做到100%征收,,无冲抵、挪用现象。
  5.税费改革的县(市)要保证不低于税费改革前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按原教育费附加的应征数计算)并力争有所提高。
  6.人民教育基金要100%征收,,无冲抵、挪用现象。
  7.学校收入做到帐目清楚,县财政统管的要及时100%返还学校,无冲抵、挪用现象。
  8.各县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第九条 管理与质量1.县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能解决实际问题。2.教师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要有规划、投入、组织,师资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3.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4.后勤管理做到服务育人,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校园“四化”落实。
  5.切实转变教育观念,要求学校教育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教职员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
  6.重视师德建设,要求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热爱和尊重学生。
  7.思想品德教育要求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格,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渠道畅通。
  8.课堂教学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检查。
  9.学生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学生。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措施落实,课内外环境宽松和谐,促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实现共同发展与差异发展相统一。
  10.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无违背教学规律现象。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期限,认真组织乡、镇、场(街道办)进行自查自评,并由乡、镇、场(街道办)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数据材料进行核实验收。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对乡、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县、市、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作出确切评价。自查自评结果,经审议,如确认基本达到评估验收标准时,应向地、州、市政府(行署)写出验收申请报告,并将自查自评报告和验收统计表同时报地、州、市政府(行署)。
  第十二条 地、州、市接到县、市、区自查自评报告后,须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由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实地调查验证。认定基本合格后,由地、州、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申请验收报告。地、州、市的申请验收报告和县、市、区的自查自评报告(民、汉两种文字)一式10份,其中报自治区人民政府5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5份。申请上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上年11月底前申报;申请下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当年4月底以前申报。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派人到申请验收的县、市、区进行检查,认定可以验收后,将进行验收的意见和组团方案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前须对参加验收的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以明确标准、掌握方法。
  第十五条 要明确各级政府实施“普九”的责任,一级抓一级,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验收程序,逐级进行评估验收。村级小学“普九”自查自评、边查边改工作,由乡政府负责逐村逐校验收,经县政府逐村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颁发村级“普九”合格证书;乡、镇、场的自查自评边查边改工作,由县政府负责逐乡验收,经地、州、市逐乡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地、州、市颁发乡级“普九”合格证书;在此基础上,如全县达到“普九”的指标,县政府向地、州、市提出复评申请报告,地、州、市再次对全县的“普九”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如符合规定要求,县政府和地、州、市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的“普九”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形成验收材料。“普九”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普九”合格县称号并颁发奖牌。。“普九”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以上程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
、,为了检查扫盲工作的巩固提高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情况,特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在对县、市、区进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要对扫盲工作进行复查。
  二、复查的对象为县、市、、自治区、地区驻县单位)的青壮年脱盲人员。
  三、复查的指标要求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执行,重点检查青壮年的脱盲情况及高标准扫盲的巩固提高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复查方法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数据、考试、个别访谈、实地考查等方式进行。
  五、扫盲工作经复查合格的县、市、区,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达到要求的同时,发给“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合格县(市、区)”奖牌。
  地、州、市应对复查合格的县(市、区),县(市、区)对复查合格的乡(镇、场),乡(镇、场)对复查合格的行政村进行表彰奖励。
  六、复查合格的县(市、区)要不断巩固扫盲成果,继续扫除剩余文盲,积极开展“无盲村、无盲乡”竞赛活动。凡验收后连续两年非文盲率和脱盲人员的巩固率下降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