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9 2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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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12月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应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为规范全省知识产权审判立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管辖
  (一ぉ级别管辖
  1、。
  2、:
  (1ぉ诉讼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ぉ地域管辖
  1、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三ぉ指定管辖
  第一审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

  二、收案范围

  l、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包括:
  (1ぉ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3ぉ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5ぉ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6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7ぉ其他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包括:
  (lぉ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纠纷案件;
  (2ぉ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3ぉ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