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局发布“双打”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28 18:29:15


专项行动以来,,重点整治大宗出口商品、化妆品、食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服装鞋帽、箱包、家用电器等产品,取得显著成效。

  5月12日上午,。

  案件一:李某、王某侵犯“可口可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2月1日,,在蚌埠市蚌山区陈梁村查获李某、王某非法生产假冒“可口可乐”等品牌饮料。当场查扣假“可口可乐”、“雪碧”、“百事可乐”等制成品1280瓶,假冒“可口可乐”商标标识5200张、“雪碧”商标标识11200张、“百事可乐”商标标识9200张,瓶盖42000余个,待灌装空瓶16660个,生产原料1900余公斤及部分生产工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罚款人民币41000元的处罚。

  案件二:芜湖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经销侵犯“nike”“adidas”商标权

  2011年2月22日,,经过摸底排查后,对位于镜湖区方村镇旗杆村的芜湖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商标侵权的足球、排球、模板7782只(个),商标标识720箱,侵权品牌涉及“nike”、“adidas”、“star”“美力神”、“火车头”等品牌,货值金额逾8万元,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件三: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BOSCH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1月14日,,依法对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制造、销售假冒博世贸易(上海)有限公司BOSCH注册商标标识的氧传感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受他人委托于2011年1月7日正式生产组装标有BOSCH商标标识的氧传感器。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组装标有BOSCH商标标识的氧传感器911条,套筒89个,非法经营额合计为45799.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处罚。

  案件四:张某销售假冒“口子窖”酒案

  2011年3月11日,,在滁城一家货运公司查获张某托运的三种规格涉嫌假冒“口子窖”40箱,共计240瓶。经鉴定,上述40箱口子窖全部是假冒产品。另外查明,张某此前先后五次从淮北相山烟酒林某处购买假冒口子窖酒,共计金额83070元。

  鉴于此案涉案金额较大,并且当事人多次销售假冒“口子窖”白酒,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逮捕涉案人员3人。

  案件五:六安市某燃气公司销售侵犯“苏泊尔”“华帝”注册商标专用权灶具、抽油烟机案

  2010年12月9日,,发现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经销侵权灶具、抽油烟机,现场查获涉嫌侵犯“苏泊尔”、“小天鹅”、“华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灶具932台,并对剩余的涉嫌侵犯“苏泊尔”、“小天鹅”、“华帝”、“老板”、“海尔”、“帅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灶具和抽油烟机共计6024台采取了查封措施。经鉴定,该批被扣押的商品为侵权商品。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侵犯了多个驰名商标专用权,且当事人拒绝配合,隐瞒经营数额,拒不交待物品去向,违法情节十分严重,已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案件六:六安市某建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2011年1月10日,,依法查获六安市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材38吨。

  经查,该公司于去年12月从安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该批钢材共计38吨,进价4000元/吨,已售出8吨,售价4080元/吨,获利640元,总货值1526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40元,罚款152640元的处罚。

  案件七:林某生产销售侵犯“皖”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1月13日,,发现林某涉嫌生产、销售侵权“皖”酒。

  经查,当事人从去年9月份以来,用购进的原浆酒、食用酒精、香料勾兑白酒后灌装销售,至案发共生产皖酒之星380件、皖酒10年窖藏393件,非法经营额共计为38780元,利润共计3525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处罚。

  案件八:张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室内门案

  2011年3月9日,,查获张某无照生产加工“依璐法”及“永昌”牌室内门80套,涉案金额19.8万元。

  经查,该加工点无照生产加工“依璐法”及“永昌”牌室内门涉嫌商标侵权和假冒生产厂址,依据《商标法》、,,罚款2.044万元的处罚。

  案件九:方某销售侵犯“海尔”“海信”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1月23日,,发现方某销售涉嫌侵权的“海信王子”、“海尔高科”电视机。

  经查,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于去年12月从深圳购进销往东至县各乡镇,其中标称“海信王子”电视机8台,“海尔高科”电视机5台,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144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1000元的处罚。

  案件十:无为县某床垫厂生产销售侵犯“皖宝床垫”注册商标权案

  2011年1月12日,,对无为县某床垫厂生产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涉嫌侵权的“经典皖宝床垫” 2床,“经典皖宝”标识20件。

  经查, 2010年12月份,该厂投资人张某从苏州购进“金典皖宝”、“经典皖宝”床垫标识,生产各种型号床垫123床,至案发时,已销售121床,非法经营额合计4121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罚款60000元的处罚。(记者 符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