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7 03:45:15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关于全面开展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1午4月23日 沪清产办[2001]第10号

各区、县清产办(集资办),各委、办、局,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我办在1999年对部分清产核资工作后产权关系明晰的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将对尚未进行过产权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全面开展产权登记工作。请你们根据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整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清产办[1999]第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做好产权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2001年产权登记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登记范围:已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产权关系明晰并填报2000年集体资产年报的尚未参加过1999年产权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

二、产权登记的时间点2000年12月31日24时。

三、产权登记程序.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城慎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沪清产办[1999]第10号)的有关内容执行

四、登记工作的受理时间,各产权登记授权和委托单位请于5月30日前将符合登记范围、材料审核通过的企业户数报我办并领取集体资产产权证,对部分产权登记未授权、委托的单位所属集体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5月初至6月底送我办复核,并由我办直接打印颁发集体资产产权证,对因各种原因仍未发放产权登记证的集体企业,应另行造册上报说明有关情况。

五、请你们在全面完成所属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做好有关产权登记材科的整理归档工作。我办将对发证工作进行抽查。凡发现错发产权证情况的将责成其纠正,同时耍求错发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教育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根据错发情况,我办将酌情处理直至收回授权、委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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