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0 20:46: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9-04-13 实施日期:1999-04-13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规范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有关工作,便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有关人员申办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领取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申请表》,并一式两份,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二、申请专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原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调出证明,或者申请人离退休、离职等证明材料。
  2.调入专利代理机构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聘用协议。
  注: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离退休、离职等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兼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允许其从事兼职专利代理工作的证明。
  2.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的聘用协议。
  注: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
 四、已领取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代理人转换为兼职(专职)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原专利代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并将原工作证退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五、首次申办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的证明。实习期应从该人员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起算。
 六、申请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一年。
 七、申请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文件不齐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发出补正通知书,两个月内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合格的,原申请材料退回。
 八、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期间,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