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7 00:00:15


: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8 生效日期: 2008-10-08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办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实现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和部分高风险药品生产出厂、流通的动态监控,确保药品真实、可追溯,,。,,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局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
  凡生产、,。
,。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并组织相应的培训和开展必要的指导工作。
,,并对重大预警事件提出处理指导意见。
  (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基础信息的维护与更新,检查督促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预警信息的处理,发生重大预警事件时书面报告国家局。
  (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造成相关业务数据异常的,应责令企业整改,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
  三、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的药品品种、。
、加贴等应当严格执行
,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四)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伪造、,;如有丢失或者泄露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国家局。
,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八)逐步实现在药品流向跟踪的过程中,准确及时地记录药品经营的基本信息,。
  四、
、,。。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所申请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不得转借冒用。如有丢失,应立即向证书发放部门办理挂失、注销,并重新申请。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吊(注)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其数字证书同时失效。
  五、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及职责分工
、技术支撑部门,负责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可靠,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入网企业及药品基础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做好企业入网、、核注核销、消费查询、、通报预警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局要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局要求,。,国家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