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6 00:5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于2009年8月31日前经我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

  (三)凡接受代理机构聘用的执业专利代理人应当随其所在代理机构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代理机构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年度的专利代理业务情况;

  (六)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代理机构应当报送的年检材料

  (一)2009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二)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三)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登记表;

  (四)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年度内受惩戒情况表;

  (五)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六)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本年度内没有受惩戒记录的代理机构不需要提交相应表格。

  所有表格或材料均应当采用A4纸张打印。

  四、年检步骤

  (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2009年度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实施方案和程序,通知本辖区内代理机构,并在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完成年检审核工作。

  (二)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在其执业的专利代理人的所有年检材料及时报送所在的地方知识产权局。

  (三)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核实本辖区内代理机构提交的年检材料中的各项内容,提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查意见,并填写相应的年检汇总表(附件5至8),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年检情况总结、汇总表,连同本辖区内的所有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一并报送我局。

  (四)我局收到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及时进行核实、审查。

  对于材料齐全、内容无误、年检合格的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我局于2009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相应的年检结论。

  对于经年检发现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应按照我局通知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改正,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结果报送我局。我局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相应的年检结论。

  除上述两次公告外,我局不再针对个别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

  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我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五)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根据我局公告的年检结论,对于年检合格的,在代理机构的注册证(副本)以及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加盖本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加盖本年度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五、工作要求

  (一)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代理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抽查,并及时向我局报送年检审查结论和相关材料。

  对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有关信息的核实可以参照我局政府网站公布的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名单。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和姓名应当与我局公布的信息以及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内容一致。

  (二)代理机构及其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以及填表说明认真如实地填写表格(附件1至4)中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材料。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经年检,发现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惩戒。

  对于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年检期间(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暂停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并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已于2009年8月31日前向我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递交了相应申请材料的不受此限。

  (二)我局在公告年检结果时,将一并发布根据我局数据统计的各代理机构本年度(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局。

  (四)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年检记录栏目已经填满需要换发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旧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交到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由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收齐并填写“2009年换发注册证(副本)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附件9),于2009年10月31日前统一寄交到我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进行换发。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2.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3.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登记表
   4.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年度内受惩戒情况表
   5.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
   6.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汇总表
   7.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合格)
   8.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不合格)
   9.2009年换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条法司 裴全运

电 话:010—62083618

传 真:010—62083620


2009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doc
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doc
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登记表.doc
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年度内受惩戒情况表.doc
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doc
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汇总表.doc
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合格).doc
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不合格).doc
2009年换发注册证(副本)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