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1-15 11:29:15


  近来,小编频频听闻路面塌陷、高架桥断裂的消息,“汽车行驶途中突遭路面吞噬”、“高架断裂,车辆摔至地面,惨!”,种种标题,看完心里直慌。那么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有哪些?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 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情节较轻的, 拘役

  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破坏交通设施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予以立案。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着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理应运用刑法武器惩治此种犯罪行为。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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