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08-04 01:19: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代办处在从事专利申请受理工作中,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优质、高效地完成专利申请的受理工作。

 一、总 则

 (一)专利申请受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受理并审核专利申请文件。

 代办处对收到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应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进行审查,确定准予减缓的比例,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2.完成专利申请的数据采集工作。

 3.转交专利申请文件及传输专利申请数据。

 按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以挂号邮件的方式转交专利申请文件、传输专利申请数据。邮寄申请文件和传输数据应确保不发生丢失或泄密。

 4.完成与专利申请受理有关的管理、统计工作。

 5.完成专利局委托的与专利申请受理有关的工作。

 (二)专利申请受理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1)内地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1)PCT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分案申请文件;

 (4)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5)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专利申请受理的相关法规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受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具有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应当具有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有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使用中文;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求书中应当具有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申请人地址;

 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明确或者可以确定。

 (二)确定专利申请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按照下述要求确定专利申请日:

 向专利局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递交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到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递交日为申请日。

 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法律效力。如果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三)审批费用减缓请求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1.专利费用可以减缓的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

 (4)复审费

 (5)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2.专利费用减缓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减缓应当缴纳但缴费期限尚未届满的费用。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必须有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签章。上述“必要时”是指一般情况下,国内个人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要求其提供证明,但外国申请人、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以及国内社会知名人士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则要求其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应予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按照批准的比例缴纳费用。

 费用减缓的审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执行。

 (四)代办处受理数据采集规则

 采集专利申请数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采集质量将对受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在于统一工作标准,规范数据采集格式,提高数据采集质量。本规则涉及数据准备、数据采集、数据校对三项工作,其详细内容另行公布。

 三、受理专利申请的程序

 (一)受理面交的专利申请

 1.确定申请类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请求书,确定专利申请类型。

 2.受理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则申请文件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其申请文件所存在的缺陷和不受理的依据。申请人不能当时消除文件缺陷的,专利申请文件不予受理,将文件退还申请人,不出具受理通知书且不在申请文件上做任何标记;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出具不受理通知书,此时的申请文件不再退回申请人,文件应当按照不受理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