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5 01:2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知识产权局,有关行业协会:  近年来,、、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涌现出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人事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于2007年联合开展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所属处级以下机构、专利代办处,市(地)、县(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部门(单位)的处级以下机构。  2.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专利系统的在职工作人员。厅局级以上人员和已经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以上干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  (二)表彰名额  表彰名额为: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80个,先进工作者30名。  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开拓创新,团结有力,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指导和推动本地区(单位)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积极探索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体现出较强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在知识产权有关工作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模范作用突出;   2.有强烈的事业心,爱岗敬业,精通本岗位业务和专业知识,积极工作,锐意进取,工作成绩显著;  3.热心服务、廉洁奉公,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坚持民主推荐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产生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在所在单位和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二)严格评选条件。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单位和个人,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及各知识产权局共同审核上报,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和典型性。各省级评选推荐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3-4个、先进工作者2-3名;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  (三)坚持面向基层。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向基层单位和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凡推荐2个以上名额的地区,应至少有1个市(地)、县(区)或乡级专利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  (四)组织填写“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或“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2、3),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练(字数在3000字以内),一式3份,于2007年10月底前报送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一)由人事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组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推荐、审核、申报工作。  (三)请各地于7月底前将评选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评选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是一项原则性强、影响面大的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在全国专利系统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3.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二○○七年七月二日  联 系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 王双龙 姜 伟  电 话:(010)62083612  传 真:(010)62083094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 编: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