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发布时间:2019-09-23 16:59:15


  核心提示:,大家一定想知道最新的相关的法规进行了哪些修改。下面就有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最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权的决定。

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

,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八、删去第十四条。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