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9-08-23 11:16:15


?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相关内容。

  一、?

,是指组织、策划、、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背叛国家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

,,如何处理,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当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也有的认为,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或者吸收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还有的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如果其客观行为特征符合其他犯罪的成立要件而构成想象竞合犯时,,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归”而非法越境的,,也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只能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

  如果行为人勾结外国,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归”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具备背叛国家罪的性质,如果行为主体符合背叛国家罪的条件,则同时又构成背叛国家罪,这种情况最好也以本罪论处;如果属于牵连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况,、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激起他们的愤恨与反抗,,则发生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的情形,对之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即本罪从重处断;如果实施的其他行为被本罪行为所吸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从犯罪构成上,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

  但由于二行为的前后的紧密联系,且后行为是高度行为,是重行为,而前行为是低度行为,是轻行为,对之可按照高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处理吸收犯的原则,,不必实行数罪并罚。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并不同意这种一概以一罪论处的结论。在我们看来,,其构成特征又符合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的,而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为破坏国家统一而成立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或者在出版物中刊载岐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成立牵连犯;,教唆或者帮助行为被实行行为所吸收;,成立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竞合,应当以一重罪即背叛国家罪论处;等等。、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如在组织、,,,为获得外国势力的支持而向他们提供国家秘密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实行数罪并罚。

  三、

、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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