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制定的准则并未澄清关于软件专利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9-08-21 14:21:15


  针对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制定的软件专利性准则而递交的提案中,多数都认为这一准则未能对此前提议的立法做出众人所期待的明确说明,并且或许已使何种软件不能被授予专利这一问题变得更加模糊。

目前正等待议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专利法案》中的第15款(3A)只是简单的规定“计算程序并不是能获得专利的发明”。该条款是商务特别委员会(Commerce Select Committee)基于许多提案的建议而加入的。

  新西兰经济发展部认为,上述委员会本意并不希望将“嵌入式”软件排除在外——在广义上来说,嵌入式软件指的是控制一台机器的软件,能够在纯计算领域之外实现一种物理效应。

  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准则试图成为一种限定条件,并且故意避免使用“嵌入式”一词。然而诸如斐雪派克电器控股有限公司、John Rankin of Affinity和Don Christie of Catalyst IT提交的一些提案则建议就算不在《专利法案》中写明、也要在准则中明确的使用这一术语,并且要么让信息与通讯技术行业代表为这一术语进行定义,要么接受现有的定义。

  斐雪派克公司的提案认为,给“嵌入式”下定义“没有多大难度”,。

  然而,;。

  新西兰知识产权局的准则本身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一项发明在书籍或报纸中被刊载记录。准则称,尽管这构成了一个物理效应,但是这并不是该发现的“核心”,因此单凭这种情况无法推定这一发现可被授予专利。

  来自新西兰航空公司的一份提案认为,该公司的空中交通管控软件在避免空中撞机事件方面无疑拥有物理效应,不过由于该软件是通过沟通和数据显示实现这一效应的,因此依据许多被公众认可的、特别是将运行在一般用途计算机上的软件排除在外的那些“嵌入式”的定义,这并不属于嵌入式软件。

  航空公司表示:“我们担心根据现有的准则,关键的空中交通系统将无法获得专利。”

  一些提案则认为,新西兰知识产权局的准则对法律没有真正的影响,并会在适当时候被第15款(3A)的一份字面解释文件或是被法官判决形成的判例法所替代。

  上述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英国法律中的一项叫做Aerotel test的判例法,但是有些提案认为,既然《专利法案》和准则在别处都没有遵循英国法律,那么此处的遵循将产生混淆。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合会则主张,Aerotel test已经被后来的英国判例法所淘汰。该联合会声称,如果依靠这一老旧的判例法,“新西兰就会面临与世界知识产权届隔绝的风险”。

  包括地质和核科学研究所在内的许多提案者都认为,新西兰不应把自己独立出来,而应该更明确的协调其法律以与澳大利亚、美国或欧洲等新西兰主要市场所在地的法律保持一致。

  诸如微软和新西兰信息通讯技术集团(NZICT)等软件专利的坚实拥护者以及一些态度更不明朗的机构提交的提案则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彻底废除第15款(3A)。

Power)曾在去年7月宣布计划制定上述准则,他认为,这一准则能让《专利法案》不受准则引发的争论的影响而在剩余的审批环节中获得通过。实际上,他期盼《专利法案》能在准则最终定稿前就获得通过。(编译自computerworld.co.n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