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方法院放宽对于非法文件共享的知情权

发布时间:2019-08-27 23:50:15


  对于版权权利人希望找出使用文件共享的潜在侵权人的身份,。根据法官的观点,当某一互联网提供商的用户以提供下载为目的将一个全数字化质量的作品放于网上时,就可对该互联网提供商提出相应知情权。

  支持该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德国版权法第101段——“成商业规模”的侵权。,即使仅提供了片刻的文件共享。在任何情况下,这都会造成作品“无法控制的传播”。

,此前还未被公开。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执法行动,德国立法者在2008年确立了公民的知情权。据此,版权权利人在查明侵权人的IP地址后,,例如侵权人的姓名和地址。,“成商业规模”的侵权仅在相关作品的使用阶段成立。例如对于商业音乐曲目,高等地区法将使用阶段定义为6个月。一首歌在这之后被散播、交换,权利人不能再提出知情权要求,除非有证据证明侵权达到规定的规模。

  然而,慕尼黑的法官们反对以划定非法提供作品的相对时期而对知情权加以限制的这种违背版权系统性的做法,明显看出是要给予更久的保护期。而且,出于为了更好地进行“知识产权民事执法”的法律层面的原因,也无法导出如科隆那样缩短保护期的结论。

,该报告的数据以及一项研究显示,P2P网络软件BitTorrent带来的总数据流量中98.9%为非法内容。相关游说组织已发起调查,如果人们放任这种情况,文件共享将给文化产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对知情权做出更广泛的规定。为了“结束作者和版权权利人的作品在互联网上被匿名交换而使他们实际上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境地”,这应当被写入法律。(编译自heise.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