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犯倒卖车票罪

发布时间:2021-05-27 23:49:15


刑事判决书

(2010)蚌铁刑初字第77号

公诉

被告人陈某,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8、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未经许可,非法接受旅客订票委托,高价出售火车票,从中牟利。经查实,2009年8、9月份,陈某加价人民币205元,将41张合肥至上海的动车组火车票出售给范方正,票面数额共计6 560元。2010年2月22日陈某加价270元,将8张合肥至上海的D5477次车票和1张合肥至的Z74次硬卧车票出售给刘义应,票面数额共计1 526元。同月26日10时许,陈某在合肥市新亚汽车站门口,将2张合肥至的Z74次软卧车票加价60元出售给刘义应,被民警抓获,2张车票票面数额共计8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共计倒卖火车票52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8 8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火车票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刘义应、范方正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倒卖车票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0年4月2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