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快速通道"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24 10:04:15


  目前,审查周期过长已经成为美国专利商标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有些案件,美国专利商标局预计自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之日起60个月左右才可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此问题大大影响了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对授权专利价值的充分利用。

  美国专利商标局为加快审查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专利审查高速路和适用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申请的专利审查高速路。目前,又推出一种新的试运行加快审查程序,即专利处理快速通道,又称为通道I,自2011年5月4日起实施。申请人可以通过此途径在提交新申请同时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其进行优先审查并缴纳相关费用,通过此程序可以在12个月内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授权通知书或驳回通知书等。美国专利商标局计划自2011年5月4日截至2011年9月30日,仅接收1万件优先审查请求。这个新的程序无疑对中国申请人加快其美国专利申请是一个利好消息。通过此快速通道,专利申请人可以自优先审查请求批准后12个月内收到审查决定,即收到授权通知书或驳回通知书等。

  对于可适用的案件类型,专利处理快速通道仅适用于2011年5月4日当日或此后提交的新申请,其中包括新接续申请或新分案申请。此程序不适用于目前已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待审查的专利申请,也不适用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案件。对于已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待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在5月4日或此后提交接续申请或分案申请并同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对于已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5月4日或此后对该国家阶段申请提交接续申请并同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对于尚未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期限内并在5月4日或此后,不办理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一般情况下,中国申请人会先在中国提交中国专利申请,此后向国外提交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最早中国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并在5月4日或此后提交美国新申请并同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对处于优先审查中的新申请(包括接续申请和分案申请)而提出的新的接续申请或分案申请,如果申请人希望继续对新的接续申请或分案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申请人需要针对每一件新的接续申请或分案申请提出新的优先审查请求。简而言之,优先审查请求不会自动延续到处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的子案。如果子案也希望优先审查,申请人需要另行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需要在提交新申请(包括接续申请或分案申请)的同时提交优先审查请求并满足相应的费用及文件要求。

  在提交优先审查请求费用方面,除缴纳新申请所需的各项申请费外,申请人在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同时还需要缴纳优先审查请求费4000美元,授权公告费300美元(对未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申请,此费用仅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缴纳)以及手续费130美元。对于提交此优先审查请求所需的代理费,各代理机构有所不同。

  申请人在提交优先审查请求时,必须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应的申请文件,其中包括发明人声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如果对理解本申请来说是必要的)、摘要。同时,该专利申请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如果申请人未能于申请时一并提交上述文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会拒绝申请人的优先审查请求,并且所缴纳的与请求优先审查相关的费用均不予退还。对于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不得超过4项,权利要求书的总项数不得超过30项,并且,不得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在答复针对该申请的官方文件时提出延期请求、申请人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申诉请求、申请人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使独立权利要求超过4项或权利要求书的总项数超过30项或出现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接续申请时提出暂停审查请求,或者申请人提出继续审查请求,均会造成该优先审查程序的自动终止。但是,该申请的正常审批程序仍将继续下去。对于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申请,如果最终美国专利商标局决定该申请不符合授权条件,所缴纳的与优先审查请求有关的任何费用(其中包括授权公告费)均不予退还。

  由于提出此优先审查请求需要缴纳4000多美元的费用,为了较好地利用此4000多美元的投资,申请人可以从下述两点考虑,决定是否提出该请求:第一,根据该申请所处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即对授权前景的评估。例如,该申请原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并且申请人已经收到了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或者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二章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并获得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可以此作为参考,预测授权前景并决定是否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第二,如果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预测》距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还有较长时间,申请人可以考虑利用优先审查程序加快审批程序。

  此外,如果申请人为满足此优先审查请求的要求提交了接续申请,对于该接续申请的母案,一般情况下,建议申请人先保留母案,以便应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当接续申请收到分案通知书申请人可以以母案的权利要求来覆盖从接续申请中删除的权利要求。当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接续申请的部分权利要求可以授权,申请人为了尽快获得授权,而将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权利要求从接续申请中删除,此时仍可通过处于审批程序中的母案来覆盖接续申请中未能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使这些权利要求仍然处于审批程序中。如通过优先审查程序的接续申请快速获得了专利权,申请人可通过修改仍处于审批程序中的母案的权利要求来获得更好的保护范围,如修改母案的权利要求,使其尽可能将疑似侵权的产品特征包含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

  申请人出于经济角度考虑也可撤回或放弃母案,如通过优先审查程序的接续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并且,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与其母案的权利要求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考虑撤回母案申请。(知识产权报 作者 武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