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过桥米线沈阳遇纠纷“桥香园”引发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1-04-04 01:28:15


“桥香园”过桥米线在云南昆明已经形成了连锁经营。辽宁省沈阳市一家餐饮店使用同样商标进行经营活动,结果被告上法庭。8月12日,,沈阳这家餐饮店构成商标侵权,须赔偿14550元。

近年来,过桥米线登陆沈阳,颇受沈阳人的欢迎。2008年3月,沈阳人李某注册成立了和平区桥香园米线馆,并很快开了分店。然而,到今年4月,他却被云南一家同样叫“桥香园”的过桥米线店告上法庭。

,早在1997年10月就拥有了“桥香园”的注册商标。,李某在明知原告的商号和商标的情况下,借用“桥香园”商标,为自己经营的米线馆做宣传,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李某所开的米线馆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李某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桥香园”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李某辩称:他于2008年3月经沈阳市和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了和平区桥香园米线馆。他注册该名称时不知道“桥香园”是注册商标。他在招牌和订餐卡上使用“桥香园”三字系对其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在和平区桥香园米线馆开业之前,在沈阳地区没有一家加盟店或分店,他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中突出使用是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本案中,李某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桥香园”登记为企业字号,二者从事的服务相同,“桥香园”只是李某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而李某在设计的招牌、订餐卡及网站宣传中将“桥香园”三字字号放大,且颜色与其它字不同。这种使用明显具有突出“桥香园”的作用和意图,李某此时使用的并不是完整的企业名称,而是突出使用了“桥香园”,超出了合理使用企业名称的范围,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李某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的,只有在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

  而本案中,,且李某在开餐馆时江某兄弟还没有在沈阳地区从事经营,消费者对字号与商标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和服务的来源之间未能产生混淆,。

、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李某停止在其经营招牌、订餐卡、开办的网站突出使用“桥香园”三字,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550元。



来源: 责任编辑: 陈思